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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经开区中车双碳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2-11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株洲经开区中车双碳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已经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株洲经开区中车双碳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株发改审【2025】7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株洲清水塘产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和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招标人为株洲清水塘产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株洲经开区中车双碳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服务项目

2.2项目地点:株洲市石峰区

2.3建设规模: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 105985.94 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82831.10平方米,建筑密度 45.13%,绿地率 14.06%,容积率 1.12。拟建设内容包括研发厂房建筑面积 15520.58平方米,轻载厂房 41652.48平方米,重载厂房24802.88平方米,包装材料间建筑面积703.8平方米,门卫建筑面积 151.36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配套道路、供配电、给排水等配套工程。

2.4投资估算:本项目估算总投资37514.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8156万元。

2.5招标范围:株洲经开区中车双碳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桩基础部分检测、主体部分检测、场平工程部分检测、道路部分检测(具体详见检测工程量清单);完成满足符合项目技术要求的所有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桩基础部分检测、主体部分检测、场平工程部分检测、道路部分检测等。)提交合格的检测成果及相关后续服务工作,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自身及实际使用需求对相关招标范围进行调整,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2.6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完工及资料移交完毕,检测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的工程进度节点,在建设单位要求的周期内完成对应项目的检测工作。

2.7质量要求:本房屋检测项目质量等级合格;中标人出具的检测报告须经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认可;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验收,相关后果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资质要求:企业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综合资质或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应同时包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道路工程,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证书暂未颁发的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核准名单为准)。

3.2.2 财务要求:

☑不提供。

□提供:近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年的)无亏损。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1~3年。

3.2.3信誉要求:企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或不诚信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

3.2.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近五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为有效),承担过不少于1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41000㎡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可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业绩)。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注:类似工程业绩(含加分业绩)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考核依据,有效时间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

3.2.5 项目负责人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管理手册或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培训证书。管理手册和培训证书如注明了单位的则注明的单位应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3.2.6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注:提供的注册证书中注册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

3.2.7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办理投标事宜,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则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次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有投标意愿者,……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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