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等。”,因与招标文件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和项目团队要求”内容存在部分冲突,现修改为:“7. 业绩证明材料(国内外主办律师需提供近五年相关案件代理合同、判决/裁决书等业绩佐证材料)等”。
2、招标文件原附件二《评定标办法》未对评分标准作统一规定,现将其进一步细化。见澄清附件附件列表附件1
2、招标文件原附件二《评定标办法》未对评分标准作统一规定,现将其进一步细化。见澄清附件附件列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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