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工程分公司2026年联交投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牌拆除项目吊车租赁询比采购公告
1.询比采购条件
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承接联交投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牌拆除项目,授权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管理人。根据项目进展,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或“高开公司”)现决定对特种工程分公司2026年联交投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牌拆除项目吊车租赁(以下简称“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
2.工程概况与询比采购范围
2.1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特种工程分公司2026年联交投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牌拆除项目吊车租赁
项目地点:湖北省武汉市、黄冈市等地
2.2询比采购范围
本次询比采购的范围为特种工程分公司2026年联交投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牌拆除项目吊车租赁,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2.3租赁期限
计划服务开始日期为:2026年2月,设备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计划服务期约为1个月,具体根据现场情况以甲方通知为准。
2.4租赁数量:采购清单中设备种类、数量及租赁时间均为预估,采购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施工所需设备种类及设备数量,成交人应无条件响应,不得以数量调整为由与采购人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并要满足甲方施工现场的需要。
2.5服务地点:湖北省武汉市、黄冈市等地
2.6租赁要求:
1、车辆保险、设备出厂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等齐全;
2、车辆具有有行驶证及驾驶证;
3、操作手需要具有车辆行驶证及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及保险,同时需要提供设备出厂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3。
3.2本次询比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3.4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处于被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4.3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请登录)3.5申请人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高开公司相关供应商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3.5.1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资源配置、工作规范性、服务管理能力、合同履约能力等方面履行良好的中选人,对于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履行良好,且能参加攻坚、抢险救灾等任务,履约信誉良好的成交人,将被采购人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级),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
3.5.2对于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采购人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能承接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
3.5.3有如下违约行为的申请人,不得参与本次询比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将依据相关供应商管理办法,采用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交易资格直至不良行为终止、罚金、列入湖北交投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列入集团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将项目再次分包;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完部分工程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3.6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或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询比采购。
4.询比文件获取的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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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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