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90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其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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