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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火烧云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铅锌矿石销售竞价公告
日期:2026-02-03 收藏项目
一、标的信息标的名称规格、品位区间计量单位数量包装铅锌矿石未破碎原矿15%≤Zn<40%吨********±500吨,干基散装产###县火烧云铅锌矿矿区付款方式现汇,先款后货货物税率13%运输及交割方式汽运,自提发货时间以购销合同签订为准详情描述(一)合同要求成交方在收到本公告竞价活动的成交通知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与卖方签订《铅锌矿石购销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货款汇入新疆火烧云铅锌****公司指定账户。超期未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支付预付货款的均视为成交方主动放弃本公告的成交标的。(二)预付货款先款后货(现金转账),不予赊销。根据本次成交价格,成交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100%的预付货款,预付货款金额的计价标准按品位Zn=********%、Pb=4%,结合成交人本次成交价格计算。发货期间按照已结算的平均单价计算,标的数量货物的拟结算金额若超出已支付的预付货款,成交人需在自提货物对应金额达到预付货款的80%时,按照届时已结算的平均单价,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双方结算确认后,成交方收到结算全部货款增值税发票,根据最终结算数量,双方对货款多退少补。(三)检质方式1.取样方式:卖方在交货过程中取样,取样采用一车一取,每五车样品作为一个品位化验批次,当日最后一批车辆不足五车时,该部分按一个化验批次计。未破碎原矿由卖方取样人员按照“九宫格取样法”进行车厢货物取样。卖方每日于装货地点取样一次制备水分测定样,水分测定的结果作为当日所拉运货物的水分结算依据。上述所有取样环节成交方可安排人员现场监督。2.化验方式:样品缩分制备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另备双方签字确认的一份仲裁样品留于共同保管。化验检测铅锌含量根据GB/T ********.2-2010、GB/T ********.3-2010规定进行检测,卖方按照每十日一批次向新疆维吾尔****局喀什地质大队送样,送达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每日水分样由卖方当天进行检测,原则上当日出具结果。3.仲裁标准:卖方需出具品位检测结果,若成交方对卖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按照DZ0130-2006《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精密度控制指标判定标准,如达到仲裁条件,应在卖方出具检测结果后3个日历日内提出仲裁申请的书面文件(逾期视为无效),由新疆维吾尔****局阿克苏地质大队、新疆维吾尔****局库尔勒地质大队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与卖方检测结果按照DZ0130-2006规定的精密度控制指标判定为合格,以卖方检测结果为结算依据,判定不合格时,以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仲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四)检斤方式以发货时卖方地磅房出具的经成交方签字确认的过磅单为准。(五)运费承担本次竞价铅锌矿石由成交方提货,产生的任何运输费用及运输责任均由成交方承担。(六)交付程序成交方需出具授权委托**,作为本次购销业务的全权负责代表,该授权代理人对每日过磅单进行签字确认,签字后即代表竞价成交方对该车货物的装车、取样、过磅等一系列发货环节无异议。货物的所有权自卖方过磅检斤后转移至成交方,货权转移后,卖方仅按本公告仲裁标准,受理成交方内提出仲裁申请的书面文件(逾期视为无效)。其它质量(包括水分、品位、数量等)相关问题卖方不予接受处理。成交方需自《铅锌矿石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约定货物数量的拉运。未按约定要求提货的,按本公告第二条第十四款违约处理。(七)拉运作业要求成交方需完全遵守卖方厂区相关制度规定,拉运及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方承担。(八)装车安排成交方装货时间、装货数量和运输车辆以及联系人等信息应在派车提货前1日通知卖方,以确保卖方可正常安排过磅、装货、出厂等。若卖方未收到成交方派车信息单,卖方不予装车。(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沙尘冰雪等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泥石流、部队换防等影响交货期限的)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确认不可抗力时,提货时间方可相应顺延。其他要求若成交方2个工作日内未与卖方签订《铅锌矿石购销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成交方单方解除《铅锌矿石购销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成交方支付的保证金发拍方不予退还,发拍方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作为卖方的违约金;若保证金不足以承担卖方损失的,则成交方还需承担卖方实际损失。 (十一)计价标准氧化原矿交货含税价格M=(P锌*锌含税计价系数*锌品位+P铅*铅含税计价系数*铅品位)(元/吨)M代表卖方矿山的氧化原矿含税价格P锌代表结算周期内上****网1#锌锭的平均价格P铅代表结算周期内上****网1#铅锭的平均价格锌、铅含税计价系数见本公告第三条第一款“品位计价参照表”。按照结算批次中加权平均后的品位数据,单批结算加权后铅含量≥********%时计价,单批结算加权后铅含量<********%不计价。(十二)一票结算货物出厂后依照卖方的水份测定单、过磅单、化验报告单进行结算,计价标准按本公告第二条第十一款执行。发货以结算周期内的加权平均品位为准,不以单车或少数车辆作为争议条件。结算单内容包括:发货数量、加权平均品位、加权平均水分、含税单价、含税总金额等。成交方除具有品位仲裁诉求外,应在收到结算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确认结算后卖方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给成交方。完成合同约定数量的发货工作后,成交方预付资金有剩余时,卖方应在结算完毕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方;成交方预付资金不足时,成交方应在收到结算单五个工作日内补齐货款。实际结算根据卖方出厂过磅单、水分测定及品位化验数据结算,水分及品位数据采取加权平均结果,自发货工作之日起至履行完成发货数量,期间每10个日历日作为一个结算周期,最后一批结算不足10个日历日的,按一个结算批次计。成交方最终的中标价格对应中标当****网1#锌锭与1#铅锭的均价形成计价系数,后期结算工作以计价系数与结算周期内****网1#锌锭及1#铅锭平均价格为依据。装车标准未破碎原矿由卖方负责装载机装车。车货总重约50吨。违约责任1.签订合同后,卖方无故延期交付货物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暂估总金额的1‰向成交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个日历日的,成交方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单方解除合同,成交方未提前支付货款导致卖方延期交货的除外。2.签订合同后,成交方延期提取货物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暂估总金额的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有权从已支付的货款中扣除,扣除部分成交方需及时补足,否则卖方有权根据提货进度终止发货;延期超过15个日历日的,卖方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单方解除合同。不足以弥补卖方实际损失的,成交方应按卖方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3.签订合同后,成交方延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包含预付货款、补充货款、结算尾款及因扣除违约金后需要补足的货款等),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暂估总金额的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发货;延期超过5个日历日的,卖方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方支付合同暂估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实际损失的,成交方予以补足。4.签订合同后,成交方延期未确认结算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暂估总金额的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有权从已支付的货款中扣除,扣除部分成交方需及时补足,否则卖方有权根据提货进度终止发货;延期超过10个日历日的,视为成交方已确认该批结算。5.签订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成交方单方面未履行完本合同约定数量或单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暂估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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