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正事项、内容 1、原招标公告第六点:“六、投标人资格要求”********(1)修改如下: 原文:(1)投标人若为助磨剂制造商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有效的生产厂房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②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现文:(1)投标人若为助磨剂制造商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效的生产厂房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招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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