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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皮肤病防治院食堂食材采购和配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6-02-02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莆田市皮肤病防治院食堂食材采购和配送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0000元

最高限价:240000元

磋商保证金:2400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采购服务项目名称

数量

预算价(元)

投标保证金(元)

所属行业

1

莆田市皮肤病防治院食堂食材采购和配送项目

1项

240000

2400

批发业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明细

描述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的将被拒绝,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采购文件最后一章格式范本。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最后一章格式。4、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资格承诺函

①本项目允许投标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合格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因国家“多证合一”改革政策,各地证照整合未统一标准,本项目可能涉及其他的已融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供应商应按其所属省市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专门采购包预留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专门采购包预留

预留比例:100%

四、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时间:2026年02月02日至2026年02月09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5: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100元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2月1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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