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重症与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十五)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4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重症与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十五)):
合同包预算金额:1,400,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1,400,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其他医疗设备 | C型臂X射线系统 | 1(套) | 详见采购文件 | 400,000.00 | - |
| 1-2 | 其他医疗设备 | 眩晕检测、治疗仪 | 1(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1,000,0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30日内完成供货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重症与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批设备采购(十五))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1)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2)如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经销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并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无需提供。
(2)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响应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如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投产品分项报价表中产品型号与证书上产品型号须一致)。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无需提供。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6年02月01日 至 2026年02月27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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