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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路桥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老挝北13号公路项目施工期成本效益审计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日期:2026-02-02 收藏项目

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老挝北13号公路项目施工期成本效益审计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1.采购条件

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子公司)已承接老挝北13号公路项目。为保障审计工作的合理性、高效性与全面性,现计划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为该项目的老挝北13号公路项目施工期成本效益审计提供专业服务,并按要求进行评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工作安排,

2.工程概况与询比采购范围

2.1工程概况

老挝北13号公路是老挝最重要的国道干线,项目起点自万象市西北的西开村,终点到万象省丰洪市,全长57.19公里。第一标段(K00+000-K19+400)是现有两车道扩建为四车道;第二标段(K19+400-K57+190)是修复改造现有两车道。本项目采用EPC模式,资金来源于世行和亚投行贷款,项目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10月28日,合同总工期为10年,分别为3年建设期和7年养护期,建设期竣工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进入养护期,养护期计划完工日期为2030年9月30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6857.8万美元(人民币4.8亿元),其中:施工期合同金额5,484.95万美元,养护期合同金额1,372.83万美元。本次审计范围为对施工期成本效益进行审计。

2.2采购范围及审计服务项目数量

2.2.1本次采购范围为完成老挝北13号公路项目施工期成本效益全部工作,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成本方面:是否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的指标;

2.财务方面: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进度款支付、保证金预留及退还是否合规;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虚列成本等情况;备用金使用及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标准招待;项目暂估成本计列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乱发奖金及津补贴等情况。

3.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核分析。

2.3工期要求

计划服务开始日期为:2026年2月(具体开始服务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本次采购不允许转包、分包,采购人一旦发现中选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转包、分包及劳务纠纷的,视情节严重将单方面解除合同。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必须为鄂交投审[2019]159号文中审计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中所列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合同包的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请登录)3.5供应商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建设集团供应商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资源配置、工作规范性、服务管理能力、合同履约能力等方面履行良好的成交人,将被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级),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且可以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3.5.2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资源配置、工作规范性、服务管理能力、合同履约能力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3.5.3有如下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将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将项目再次分包;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提供服务部分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4.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请于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5日17时……报名获取询比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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