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预算:人民币60.00万元
2.最高限价:本次项目报价分为以下两个部分:自主定价系数、磋商响应总价。自主定价系数须在0.5~1.5系数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供应商根据自主定价系数,核算磋商响应总价。磋商响应总价在采购预算价格以下的为有效报价,超出为无效报价。
3.采购范围:本项目为常州长城驾驶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为采购人277辆机动车(详见磋商文件附件《车辆清单》)提供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包含:车损险、三者险至少300万/车、驾驶员及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至少2万/座),并代缴车船税;免费道路救援服务至少7次及保险条款约定的采购人应享受的服务。(具体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4.服务期限:1年。
二、对磋商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有效授权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提供如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2)如果磋商供应商是被授权的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分支机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②分支机构保险业务许可证;
③磋商供应商如非企业法人,应提供保险总公司出具的有效委托授权书(格式可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附件10或保险总公司给省公司、省公司给市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授权扫描件,且授权内容应包含以市级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参与招投标活动、签署相关合同等)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运营良好,不存在因借贷、担保等可能影响磋商供应商履行本采购项目的情况,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有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二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或无不良行为记录(如该记录对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二年限制);
6.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7.同一保险集团下属不同分支机构、总公司与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磋商,仅能择一参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磋商;
8.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2月5日
……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人民币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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