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采购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内容及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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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 |
保险期限 |
预算(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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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12个月内有效。理赔服务期从本项目第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开始至最后1辆投保车辆保单生效后1年有效期止。(如理赔服务不能在保单生效后1年有效期内完成,则理赔服务期顺延)。 |
人民币21万元 |
注:1)供应商必须对项目内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2)供应商首次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否则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3)本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响应。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供应商在《供应商资格文件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2.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价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响应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3. 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信用中国网站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询(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报价(响应)。【以供应商在《供应商资格文件声明函》中的承诺为准】
5. 供应商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依据有效期内的保险许可证 (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保险机构投标的,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总公司投标的,须提供《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扫描件) 】
6. 供应商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2月5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300.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2月9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张培
电话:010-536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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