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编号:CEC
三、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为邮航航班落地日本机场后,以该站为辐射点,通过卡车网络将邮件、货物、商业快件等运至日本邮政互换局或者指定地点,具体包含“东京—大阪”“大阪—东京”“东京—名古屋”“大阪—名古屋”的卡车运输服务。需求量约8071公斤/日,使用周期最长为一年(含)。合同约定总金额,协议项下运输卡车订单金额合计达到合同总金额110%与一年合同期限,两者任一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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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向 |
预计转运运输量(公斤/日) |
单价最高限价(元/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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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东京 |
4178 |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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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名古屋 |
548 |
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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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阪 |
2798 |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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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名古屋 |
548 |
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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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8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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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谈判采购文件 第六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
(1)本项目大阪-东京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22元/kg、大阪-名古屋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005元/kg、东京-大阪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22元/kg、东京-名古屋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105元/kg。供应商响应报价如高于最高限价,其响应将被否决。
(2)实际运输量以采购人实际订单量为准,不承诺最低运输量。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同一标包报价。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寄递事业部列入黑名单且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与邮政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企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企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书。
(五)供应商具有至少1个在日本境内从机场转运至目的地的卡车转运服务业绩,需提供业绩证明。
(六)供应商具备在日本境内从大阪、东京机场转运至目的地的的卡车运输服务的能力,须提供承诺书(模版见附件),如供应商为非实际承运公司,需提供与实际承运人签署的直接合作协议或授权书,授权书内容须包含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内容、授权谈判期限(授权签署之日起至谈判结束)、授权服务期限(填写被授权人代理的实际服务期限),如授权服务期限不能覆盖本项目合同期,被授权人须另行做出承诺,保证在合同期内可以持续提供运输服务。实际承运人指的是在日本当地进行卡车运输服务的公司。
(七)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高于单价的最高限价:大阪-东京卡车运输服务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22元/kg、大阪-名古屋卡车运输服务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005元/kg、东京-大阪卡车运输服务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22元/kg、东京-名古屋卡车运输服务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105元/kg。
(八)供应商须满足技术(服务)规范书“*”条款的要求。
注:供应商须按照“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七、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响应者,请于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9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30,下午13时30至16时30(北京时间,下同)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费用为每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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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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