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正内容1. 将原公告“二、供应商资格条件”中第(四)条修改为:“供应商须承诺提供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税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取消原条款中“供应商须具备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求,其余资格条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2. 将原公告“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2026年1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派代表当面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原截止时间2026年1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作废,递交地点及其他要求保持不变。二、其他说明1. 本更正通知为原采购公告的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公告内容与本更正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更正通知为准。2. 采购文件中涉及上述资格条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内容,同步按本更正通知调整,后续发放的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将体现此修改。3. 请各潜在供应商仔细阅读本更正通知,知悉相关调整内容。由此给各供应商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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