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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行住房与消费金融条线案件代理法律服务选型入围增补项目泰安分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6-01-22 收藏项目
一、项目名称:

山东中行住房与消费金融条线案件代理法律服务选型入围增补项目泰安分包

二、项目编号:

BOC

三、项目情况:

(一)采购内容:

为加快存量及潜在个人贷款不良资产清收化解质效,充分发挥外聘律师对诉讼清收的推进作用,同时规范外聘律师管理评价机制,提高外聘律师的服务质效,现对律师事务所服务选型入围增补采购。

应答缺漏项处理:

☑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进行应答及报价,否则其应答将被拒绝。。

授予合同供应商数量:本次泰安分行共拟选型入围不超过6家。

服务期:本次采购拟采用选型入围方式,合作期不超过3年。

(二)采购流程:

依据第二部分“四、磋商及评审”要求执行。

四、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

(一)供应商及所报产品/服务的资质要求如下:

1.律师事务所依法注册成立,通过年检,供应商所投分包所在地区应和注册地一致,总所与分所不允许同时参与同一个分包。

2.律师事务所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专业优势,处理过一定数量有影响的金融法律事务,业绩突出。

3.律师事务所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业界声誉良好。

4.律师事务所如为我行提供过法律服务,后评价结果应均为“良好”及以上;如未为我行提供过法律服务,原则上应为金融同业提供过相关法律服务,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未被列入我行限制使用名单,且符合我行有关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指供应商及供应商总所、全国分所(如有)及上述单位的律师在采购人及采购人总行、全国分支机构(如有)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中代理对方当事人;如存在利益冲突且利益冲突未解决的,采购人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完成豁免工作,若供应商无法解决利益冲突且无法获得采购人豁免,则不能作为成交供应商)的管理要求。

6.律师事务所能配备充足的律师资源以满足我行需求,对接我行业务的合伙人应能够有效协调本所其他合伙人或律师,落实有关利益冲突管理要求,约束内部律师的不当行为,对我行投诉能够积极响应并予以解决。

7.拟为我行服务的律师团队应在金融法律事务或其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业务专长和足够的能力水平,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政府机构等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调能力。

8.律师事务所及拟为我行提供服务的律师不存在重大负面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提供法律服务,或可能对我行造成损害的情形。

9.具有大型商业银行(6家)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12家)的同类项目业绩(以2023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业务合同为准)。

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

(二)其他必须满足的要求:

1.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供应商须从采购人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

3.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项目分包:☑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5.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6.截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含),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需按附件要求提供查询截图。磋商小组在磋商当日进行查询,如查询结果与应答文件不同,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7.供应商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含)止)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8.截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含),供应商未处于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准入处罚范围及处罚期内。

9.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时,在使用的国家/地区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同一分包,如项目不存在分包,则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关联关系企业包含以下情况:

(1)与本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

(2)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采购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企业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11.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与项目,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参与项目;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项目;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报价;不得与磋商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或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授予合同;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采购活动。供应商如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其应答将被拒绝,采购人有权将其列入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

12.供应商应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采购人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

13.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供应商不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应答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的,其应答无效。

14.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履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供应商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缺陷和信息安全违规记录。

15.供应商若接触采购人数据、采购人客户数据(如有),应严格遵守《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配合招标人根据数据处理的具体模式,在“第五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中明确数据处理的相关约定。

16.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的关联方,同时不为采购人关联方所控制。

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领取:

本项目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5日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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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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