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以“成本+合理利润”原则收取。变更为:代理服务费:采购人支付,按中标金额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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