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东西江流域###市)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施工)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1、优化采购文件;2、调整采购公告附件。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二、须知前附表”中的“14、项目兼投兼中( 兼投不兼中)规则” 增加: “4、广东江流域###市)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 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鉴于“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如某一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在广东江流域###市)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施工)被确定为其中一个采购包的中标人,则该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将不具有对应广东江流域###市)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监理)采购包的中标人候选推荐资格,例****公司被确定为云城区(施工)的中标****公司不具有云城区(监理)的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 2、原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二、须知前附表”中的“18、其他” 增加: “联合体响应时,除《联合体共同响应协议书》必须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盖章外(成员单位盖章可加盖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供应商名称”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为:(牵****公司,(成****公司】,可仅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或签字,视作符合要求,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其中“单位”一栏可只填写联合体牵头单位名称。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或“供应商”或“响应供应商”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原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采购包1、2、3、4、5、6、7,“2.技术标准与要求”,“附表一”中的“项目使用的苗木要求” 修改为: ★本项目中标人采用的苗木需符合《作业设计》中苗木规格和质量要求,并应具有“两证一签一说明”(即:苗木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调运检疫)、苗木标签和使用说明),设计使用的苗木树种已有良种的(指所属树种已列入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林木良种目录),全部使用良种(除非良种使用率已达到设计所需的≥75%要求),并须提供《林木良种证》,并在每批次苗木进场前向采购人及监理单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上内容(承诺函格式自拟),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如苗木为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生产经营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及《生产经营档案》,提供的苗木品种、规格及数量要满足《作业设计》中的苗木需求量(统计对应采购包各年度作业设计中的总苗木需求量),如生产经营未能满足的,不足部分应提供与苗木供应商的意向协议(或合作合同或等效证明材料)并提供该苗木供应商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及《生产经营档案》,所提供的数量根据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或《生产经营档案》所记录的数量来确认;如苗木并非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生产经营的,应提供与苗木供应商的意向协议(或合作合同或等效证明材料),其中意向协议(或合作合同或等效证明材料)的意向订购苗木品种、规格及数量要满足《作业设计》中的苗木需求量(统计对应采购包各年度作业设计中的总苗木需求量),并提供该苗木供应商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及《生产经营档案》,所提供的数量根据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或《生产经营档案》所记录的数量来确认。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可提供。】 4、原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采购包5、6、7,“2.技术标准与要求”,“附表一”中的“项目使用的苗木要求” 修改为: ★本项目中标人采用的苗木需符合《作业设计》中苗木规格和质量要求,并应具有“两证一签一说明”(即:苗木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调运检疫)、苗木标签和使用说明),设计使用的苗木树种已有良种的(指所属树种已列入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林木良种目录),全部使用良种(除非良种使用率已达到设计所需的≥75%要求),并须提供《林木良种证》,并在每批次苗木进场前向采购人及监理单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上内容(承诺函格式自拟),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如苗木为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生产经营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及《生产经营档案》,提供的苗木品种、规格及数量要满足《作业设计》中的苗木需求量(统计对应采购包各年度作业设计中的总苗木需求量),如生产经营未能满足的,不足部分应提供与苗木供应商的意向协议(或合作合同或等效证明材料)并提供该苗木供应商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及《生产经营档案》,所提供的数量根据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或《生产经营档案》所记录的数量来确认;如苗木并非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生产经营的,应提供与苗木供应商的意向协议(或合作合同或等效证明材料),其中意向协议(或合作合同或等效证明材料)的意向订购苗木品种、规格及数量要满足《作业设计》中的苗木需求量(统计对应采购包各年度作业设计中的总苗木需求量),并提供该苗木供应商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及《生产经营档案》,所提供的数量根据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或《生产经营档案》所记录的数量来确认。】 5、原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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