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编号:MZC
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4.比选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比选文件第四章。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执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6.1一般资格条件
(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①比选申请人(自然人除外):若比选申请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比选申请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比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比选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比选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比选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比选申请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比选申请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比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推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比选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比选申请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比选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比选申请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比选申请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比选申请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此项可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比选申请人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比选申请人,提供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比选申请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比选申请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此项可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比选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比选申请人,提供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比选申请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比选申请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此项可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①比选文件未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比选申请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②比选文件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比选申请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比选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评审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比选申请人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比选申请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响应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特定资格条件
(1)资格承诺函①本采购包允许比选申请人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比选申请人,应当根据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比选申请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比选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比选文件的获取:
7.1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26年1月21日至2026年1月23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100 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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