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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城区路灯升级改造能源托管服务项目三期-朝阳城区路灯升级改造能源托管服务项目三期招标公告
日期:2026-01-20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朝阳城区路灯升级改造能源托管服务项目三期,招标人为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述:

公司以能源托管模式对朝阳市城区约2789盏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对约21台老旧配电箱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今后智慧城市建设的需要;新建亮化计量系统;项目所有设备第9-15年的设备维护;对项目2789盏路灯进行15年日常运营。
    2.2招标范围:

(1)对朝阳市城区约2789盏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对约21台老旧配电箱进行升级改造,包括安装、建设期成品保护及质保维修(具体数量以实际安装为准),接入原项目的路灯控制系统,对非路灯负载进行排查和用电计量,新建亮化计量系统,质保期8年。费用包含灯具费、单灯控制器、配电箱、安装费、质保等所有费用。

(2)项目所有设备第9-15年的设备维护。

(3)15年合同期内的日常运营。

本项最高限价为1396.579万元(465.9+534.679+396万元),按约定分期支付;其中,初次投入费用不超过465.9万元(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80万元):初次灯具设备投入费用不超过264.7万元,初次系统投入费用不超过153.3万元,初始灯具安装费用不超过45.8万元,初始系统安装费用不超过2.1万元。日常运营费用不超过534.679万元,9-15年设备维护费不超过396万元。

具体改造方案由投标人根据原灯具清单及技术文件提供替换方案,改造后的照明设备总额定功率不得高于275.67kW(不调光状态),如功率超标,超标部分将不予结算,并在结算金额中扣减1年因此造成的电量损失(按每天亮灯时间11.8h计);改造后项目实缴电费不得高于181.91万元/年(所有用电量,含非照明负荷),如电费超标,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从运维费中扣减。

主要工程量见附件《明细报价表》。2.3项目工期:合同有效期为15年;节能改造部分工期: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共 180个日历天;质保期8年,延保期从第9年起算共7年。

2.4项目类别:工程类。
2.5招标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朝阳市。

2.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7招标分类:专项。

2.8标的清单及分包情况:

序号

标的名称

需求单位

标包名称

预计采购金额(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

安全生产措施费

(万元)

最大中标数量

工期

是否特殊包

投标保证金

招标阶段

1

朝阳城区路灯升级改造能源托管服务项目三期

城市节能环保事业部

朝阳城区路灯升级改造能源托管服务项目三期

1396.579

1396.579

1.80

1

合同有效期为15年;节能改造部分工期: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共 180个日历天;质保期8年,延保期从第9年起算共7年。

不收取

施工招标

备注:除不受限制的特殊包外,一个投标人在一个标的中最多只能中不超过最大中标包数的标包。

其它关键要素:

(1)报价方式:投标人按明细报价表进行报价。

(2)有效报价:投标人所报含税总价及各分项报价不高于该项目的最高限价且不低于成本价或者不存在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为有效报价。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预留金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在报价中必须包含且不得更改该金额,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3)框架招标有效期及要求:无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

(5)结算方式:按报价清单据实结算,且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项目预计采购总金额。

(6)安全生产措施费:固定金额:1.80万元,计算公式:安全生产措施费=(灯具安装费+智控系统安装费)*3.75%=47.9*3.75%=1.80万元。投标人报价时需将该部分金额纳入总价报价中。

(7)项目预留金:0元。

(8)本项目评审价为不含税总价(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通用资格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文件)。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力,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由投标人出具承诺函)。

(3)投标人在近3年内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属自身原因而被终止合同,且不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罚期内(由投标人出具承诺函)。

(4)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没有被纳入供应商预警名单,或实施不接受投标处理或市场禁入处理,且未解除的。

(5)投标人应是未处于被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机关、法人等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期间的供应商,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未被列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以“信用电力(creditpower.cec.org.cn)”中“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截图。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在上述网站进行查询、校验,对于涉及否决投标的,须将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保存,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对于涉嫌投标文件造假的,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6)本次招标允许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须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职责。(需提供联合体协议彩色盖章扫描件)本项目须由牵头方进行获取招标文件及递交投标文件。

(7)投标人不得采用美光(Micron)产品(含零配件),投标人须按标准格式出具“关于本项目投标不采用美光(Micron)产品(含零配件)的投标人承诺书”。

专用资格

(1)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照明工程业绩。(若为联合体,各成员方应具备其联合体协议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对应的业绩)

注: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应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合作方或技术支持方的;投标人至少应当提供合同协议书、能清晰显示合同承包范围的合同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或投运证明)等类似文件等。

(2)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有效资质。允许投标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包。

a)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b)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若为联合体,则负责施工的一方应具备上述(a)或(b)要求中的一项资质。

(3)拟派驻的项目经理要求:

1)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机电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如该省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证书有要求个人签名和使用有效期的应在个人签名处签名且在使用有效期内,如有最新文件,按最新文件执行)。

2)拟派驻的项目经理在本项目工期内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否则投标无效(须提供项目经理承诺函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担任项目经理全部“个人工程业绩”的截图)。

3)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单位员工,以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为准,招标公告发布日当月不计,从招标公告发布日当月的前一个月向前连续提供6个月的社保证明(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扫描件为准)。

(4)本项目投标被授权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员工,以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为准,招标公告发布日当月不计,从招标公告发布日当月的前一个月向前连续提供6个月的社保证明(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扫描件为准)。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请登录)

4.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获取时间:2026年01月20日11时00分00秒至2026年01月28日17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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