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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餐中心大宗生活物资采购(猪肉)招标公告
日期:2026-01-19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配餐中心大宗生活物资采购(猪肉)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2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折扣或折扣率或费率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要求
配餐中心大宗生活物资采购(猪肉) 100% 1 包括:边口肉或土杂白条猪(去骨)、带皮五花猪肉(精三线)、二刀肉、带皮后腿肉等。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采购预算总额的30%及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全部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其合同总份额的30%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其中,分包份额的60%及以上(合同份额的18%及以上)应当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且资格审查不通过。

3.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自身为合同总份额30%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提供其承担合同份额的承诺函(格式自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注: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定点屠宰场的提供《A类生猪定点屠宰证》、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不是定点屠宰场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

获取文件期限:2026年1月19日 至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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