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范围及概况:长丰县下塘金店雅苑六期(一、三、五地块)项目三标段,项目主要施工内容如下: 安装高度分别为G36、37、43号楼(顶层屋面标高51米),G42号楼(顶层屋面标高42米)。租赁吊篮32台(暂定),型号:ZLP630。具体按照现场施工需求实际安排使用。包括不限于完成中国十七冶集团长丰县下塘金店雅苑六期(一、三、五地块)项目三标段吊篮租赁包含的所有组装拆卸和租赁的相关所有内容:乙方为本工程服务所发生的吊篮及全部配置(提升机、电位箱、安全锁、跟位器、钢丝绳等所有配套设备)租赁费、运输费、进退场费、安装及配件安装、拆除费、设备安装拆除费、人员食宿、吊篮方案编制并报审、专家论证、非标件制作费、项目当地吊篮资料费、所有的检测费、调试费、验收费、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费、三级配电箱和电缆的配置及安装和维护(需配备专业电工)、保险费等一切费用,报价不随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结算时不另增加任何费用。中标单位不因吊篮个数不同、租赁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租赁价格。所有设备出厂时间在3年以内(不含3年)。同时满足安拆施工时安全员配备人数。
1.2工程建设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金店雅苑六期(一、三、五地块)项目施工现场。
1.3暂定租赁期:3个月
2、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方式
2.1资格要求:
(1)需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具备招标范围内吊篮租赁、安(拆)的资质和能⼒。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按照招标人要求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
(3)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用于该项目的吊篮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设备需附相关出厂证明,备案时相关人员证件由中标人自行提供,不增加任何费用,不得影响招标人使用。
(5)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工作,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工作。
(6)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不存在中标后不履行中标义务的行为,不存在欠薪导致集体讨薪的行为;被十七冶各级项目监管部限制投标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7)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一经查实,按无效标处理,且按照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处罚。
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采用合格制进行评审。
2.4因国家对中小企业有优待政策,投标单位如果为中小企业,投标时请自行上传证明资料,否则视同为非中小企业。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招标文件费200元,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01月26日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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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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