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1.1 招标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1.2 招标代理机构:……
1.3 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溴化锂机组采购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5 项目出资比例:100%
1.6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编号:GN20
2.2 标包划分:一个标包
2.3招标范围: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1家拟投货物(溴化锂机组)制造商负责本次一台溴化锂机组(运行工况制冷量:3996KW,品牌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松洋、荏原、LG品牌)的供应工作。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2.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90天。
2.5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支付方式:全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入账后次月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6个月后支付40%、留10%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银行电子承兑优先支付。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溴化锂机组制造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具有溴化锂机组的供货业绩。
①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合同扫描件及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发票扫描件
②业绩时间要求: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1.3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全部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近2年以来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招标人项目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项目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提供承诺函)
3.1.4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 2026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17:00。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2月5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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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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