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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公务用车平台运行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1-15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连江县公务用车平台运行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6,350,000.00元

采购包1(连江县公务用车平台运行服务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6,35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6,350,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99000000-其他服务 连江县公务用车平台运行服务项目 1(1) 1、车型及数量要求:本项目车辆主要用于连江县机关单位公务出行使用,因此要求在三年内逐年配置5座小轿车不少于13部、7座商务车不少于12部、10座面包车不少于3部,中巴车不少于1部,投标人须承诺三年内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5座小轿车≥13部,且需要满足排量:1.8ML以下;7座商务车辆≥12部,且需要满足排量:2.0以上;10座及以上面包车辆≥3部,且需要满足排量:2.0以上;中巴车≥1部,且需要满足排量:3.0以上。(投标人须对此项提供专项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2、车辆价格要求:投入到本项目使用的车辆裸车价小轿车不高于18万元、商务车及面包车不高于25万。(需承诺或提供发票。投标人须对此项提供专项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或至少各提供一辆小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的购买发票) 3、车辆配备及颜色要求:具体车辆颜色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指定颜色。投标人须承诺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车辆均须配备北斗及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在服务过程中,车辆须配备灭火器、备用轮胎,灭火器必须在有效期内。合同签订后5日内必须把所有车辆接入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所有车辆需停放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得做为他用。(投标人须对此项提供专项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4、投标人须具自有或租赁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车辆综合服务场站。(自有场地的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须提供场地租赁合同) 5、投标人应及时缴纳车辆正常行驶所需的各种费用。投标人必须为提供的车辆投全保,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不低于1万元(乘员保险金额1万元/人*车辆行驶证核定的乘员人数),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0万。(投标人须对此项提供专项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6,350,000.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签订后5天内进场服务。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本采购包为服务类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6-01-15 至 2026-01-22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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