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工业园31个优先监管地块环境空气和地下水监测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发包人为滨海县沿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所需资金来源 自筹 。该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进行公开发包。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沿海工业园31个优先监管地块环境空气和地下水监测项目
2.采购范围:沿海工业园31个优先监管地块环境空气和地下水监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关于明确2024-2025年度优先监管清单地块土壤污染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31个优先监管地块需要进行挥发性和易迁移污染物环境空气、地下水监测,每年2次;对园区31个优先监管地块需要进行挥发性和易迁移污染物环境空气、地下水监测,每年2次,并出具CMA报告,监测数据需上传国家监管平台。
3.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80万元。
4.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省现行规定相关标准。
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含出具CMA报告,监测数据需上传国家监管平台)
6.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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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发包范围 |
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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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g202512280-1 |
沿海工业园31个优先监管地块环境空气和地下水监测项目 |
详见项目需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1.1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2. 本次发包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本次发包承建单位不得再另行转包、违法分包。
3.承包人信誉要求:承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3.1被国家、江苏本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本市市级、滨海县县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
3.2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3.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公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
3.4承包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发包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4.承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1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2为本发包项目的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发包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3与本发包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4与发包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发包公正性的;
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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