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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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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0T 电机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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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m3底卸式 矿车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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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顶装直列式 装载站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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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卸载站( 含 驱动装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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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 t检修电机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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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板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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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材料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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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平巷人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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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轨运输 无人驾驶 系统配套电气设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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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转辙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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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轨道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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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机车无人驾驶控制系统 |
1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有关内容)
2. (请登录)
3. 投标人资格条件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物制造商或代理商,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针对本项目正式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同一品牌的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如果制造商参加投标则不再允许代理商参加投标)。
3.2 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3 业绩: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 止 时间,投标单位同时具有至少 1 项与本次投标同规格及以上矿车(同一项目业绩数量不少于 3 0 辆)、顶装式装载站(要求适配 20m 3及以上规格矿车,同一项目业绩数量不少于 10 座)在地下矿山有轨运输系统的应用业绩(矿车与顶装式装载可由不同项目业绩组成)。提供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及采购合同(以应用证明中设备投运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日期不限定),销售公司或代理商需提供本次投标代理制造商业绩。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其业绩可为联合体成员任一家的业绩。
3.4 投标人 (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 应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流量表、利润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 可 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3.5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得超过 3 家,联合体成员必须是生产电机车的生产厂或代理商 、 生产矿车的生产厂或代理商 、 从事冶金行业自动化系统的集成商 组成 , 联合体成员均必须具有联合体协议中分工内容的同类产品相关业绩。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实施 。 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6 现场勘察。由于项目现场情况较复杂,建议投标人到项目现场勘察后再确定投标方案。
未领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不可以 。
4.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 2026 年 1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 止领购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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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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