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FZB[GK]********项目名称: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科教综合用房二期智能化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6,765,********元采购包1(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科教综合用房二期智能化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26,505,********元采购包最高限价:26,254,********元投标保证金: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1A********-其他终端设备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科教综合用房二期智能化项目1(项)否详见招标要求26,505,********工业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包2(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科教综合用房二期智能化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包预算金额:259,********元采购包最高限价:259,********元投标保证金: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1C********-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科教综合用房二期智能化项目监理服务1(项)否详见招标要求259,********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无采购包2: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网站、中****网(********)、“****网站(********)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3)****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3)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中“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的序号①中的a条款,当年在6月30日前需提交财务状况报告文件的,可提供上一年之前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视同满足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序号①中的c条款,若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的,则须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招标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采购包2:(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网站、中****网(********)、“****网站(********)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3)****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3)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中“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的序号①中的a条款,当年在6月30日前需提交财务状况报告文件的,可提供上一年之前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视同满足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序号①中的c条款,若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的,则须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招标文件其他地方要求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条款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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