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项目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隆锦路88 号
2.2 项目规模:餐厨废弃物200 吨/日
2.3 交货期限:分批次交货。由招标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前2 天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投标人在招标方所通知的时间内,将按招标方通知交付的数量运送至现场交货。
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4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 个包组,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为确保其餐厨垃圾厌氧后沼液处理后能够达到企业排放要求而采购聚胺和沼液处置剂(沼液处置剂指改
性剂、脱水剂等药剂按比例联用,本文件中统称沼液处置剂)。
现有情况介绍:根据宿迁餐厨垃圾厌氧后沼液性质选用改性剂、脱水剂等药剂按比例联用,
在沼液进入卧螺离心机前进行混合,并在进入离心机前与聚胺溶液在混合器中混合,随后共同进入离心机内进行离心脱水。做到用量少,脱水效率高,技术指标如下:污泥含水率在75-80 %,脱泥机滤液清液清澈,滤液中悬浮物SS 小于250 毫克每升;滤液中铁离子和铝离子总量小于20 毫克每升;滤液中硫酸根离子小于50 毫克每升;滤液PH 不低于7.0。两种药剂单耗见供货范围和技术要求。
即沼液处置剂按比配比后送至现场储罐通过计量泵直接在沼液输送管道中投加,配合后段
高效絮凝剂聚胺溶液混合后直接进入离心机分离。
鉴于生产工艺、药剂添加情况以及处理要求,中标人中标后,需与招标人同时签署《2026年度聚胺买卖合同》、《2026 年度沼液处置剂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两份合同需同时履约。 本次招标拟按推荐顺序与两家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合同期内供应比例为100%、0%。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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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供应商的配额为0%,当第一中标供应商发生无法供应或存在履约问题的情况下,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配份额并启用备选供应商。
特别说明:
1、按招标文件附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卖方产品在满足约定单耗的情况下,招标方按实际使用量按月支付聚胺、沼液处置剂采购费用;如有超出,招标方不承担超出部分的采购费用(两份合同分别结算,均需达到处置要求)。
2、本次招标不强制投标人现场取样实验,投标人开标前10 日可自愿去招标单位取样,制作药剂选型加药方案,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未取样的投标人也可凭经验给出药剂处理效果承诺值。检测报告或承诺值(包含聚胺单耗、沼液处置剂单耗、脱水污泥含水率、滤液悬浮物SS、滤液PH、滤液铝铁离子残留量、滤液硫酸根离子残留量等)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满足的废标处理。该检测报告或承诺值的数据作为技术部分评分项,投标人需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预中标后,上机实验数据药剂单耗和滤液品质超出10%负偏差以上的,取消中标资格。
3、合同签订前,要求预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有必要)均需提供聚胺50 公斤、沼液处置剂6 吨产品进行上机试用(上机试验提供聚胺50 公斤、沼液处置剂6 吨产品及因上机试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导致系统设备故障的维修清理等),均由投标单位承担)。双方配合进行小试及上机试验(单次试验时长不得超过24 小时以免影响现场生产),并将药剂和试验后滤液送至有资质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中标候选人负责),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需具备CMA 或CNAS 检测资质,检测资质证明材料和检测资质需在有效期内(检测指标有包含聚胺主要成分及单耗、沼液处置剂主要成分及单耗、脱水污泥含水率、滤液悬浮物SS、滤液PH、滤液铝铁离子残留量、滤液硫酸根离子残留量等)。累计2 次试验不合格(上机试验包含药剂选型与运输等总的时间不得超过5 天)及药剂主要成分不符合要求,或试验结果超出承诺值10%以上,取消候选资格。招标人按候选排名顺序与试验合格的前两家单位签署一用一备合同。
请各投标人在公示期内主动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到招标方现场进行实验室小试与上机中试,考虑现场生产稳定,过期取消候选资格。产品及试验结果需满足招标文件统一的技术标准。请所有投标人仔细研读招标文件附件“供货范围和技术要求”中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聚胺15 吨、沼液处置剂1400 吨仅作为本次招标量的一个预估参考,招标人不对此做任何承诺或最低保证,合同期间内将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据实结算。
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所需的人力、物力、专业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3)投标人类型及授权要求:
□投标人须为已投运的生产制造商;
□如投标人非生产制造商,投标人无须提供授权书;
☑如投标人非生产制造商,投标人须提供授权书(无须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4)其他要求:投标人如为本招标项目产品的制造商,请在招标文件中自行提供证明性文件;
投标人如非本招标项目全部产品的制造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中文授权书扫描件,授权范围必须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的非自行生产的全部货品。扫描件必须与原件一致,不得修改。招标人或评标组有权向厂家确认授权的真实性,经向厂家查询授权书不存在或伪造的,视为未提供授权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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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型号 |
产品检测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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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胺 |
阳电荷度大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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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液处置剂 |
纤维素钠盐有效含量大于28%; |
3.2 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 个同类型货物(聚胺和沼液处置药剂)已完成或正在履约满半年的合同业绩,业绩证明文件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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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包含产品验收单,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供货和专业技术能力(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
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
3.4 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
(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 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5)投标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所在地社保局官网下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
(6)不在本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不得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限内;
(7)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法机关实际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8)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
(9)投标期间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
3.5 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 年1 月20 日18 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前,(请登录)报名参与本次招标。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张培
电话:010-53658120
手机:13718359801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zhangpei@zbyt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