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公告
1、招标文件51页中“4.2保险费:经双方协商确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为 元/人,税率 %;4.3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并支付保险费。本合同项下的参保人数为 人,保险费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税率 %。根据每年甲方实际人数按合同约定单价据实结算。”调整为“4.2保险费:经双方协商确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为 元/人,人民币大写 ,税率 %。根据每年甲方实际人数按合同约定单价据实结算。”
2、招标文件52页中“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2个月”调整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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