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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表面肌电图仪、便携式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6-01-08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表面肌电图仪、便携式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00000.00元

最高限价:4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品目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单价(元)

主要技术要求

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表面肌电图仪、便携式电子支气管镜(国产产品)

表面肌电图仪

1

300000

详见采购项目需求

便携式电子支气管镜

1

100000

预算总价(元)

40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采购人签订合同,接通知后,20天内运送到指定地点,包括安装调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所投货物应是中小企业制造。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所投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

(2)所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经营用于临床三、二类医疗器械的:三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提供)。

4.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09日至2026年01月14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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