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00000.00元
最高限价:400000.00元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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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 |
项目名称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单价(元) |
主要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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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表面肌电图仪、便携式电子支气管镜(国产产品) |
表面肌电图仪 |
1 |
套 |
300000 |
详见采购项目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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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电子支气管镜 |
1 |
套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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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总价(元) |
4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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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采购人签订合同,接通知后,20天内运送到指定地点,包括安装调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所投货物应是中小企业制造。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所投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新证不需登记表),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产品备案登记凭证;
(2)所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用于临床的: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3)经营用于临床三、二类医疗器械的:三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提供)。
4.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1月09日至2026年01月14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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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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