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偃政采磋商-2026-3 2、项目名称###市偃师区翟镇镇卫生院胃肠镜及清洗消毒设备系统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569,********元 最高限价:********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偃师政采磋商(2026)0003号-1 ###市偃师区翟镇镇卫生院胃肠镜及清洗消毒设备系统 ********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项目采购高清电子胃镜系统1套,高清电子肠镜1条,胃肠镜清洗消毒设备1套。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等;详见磋商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至质保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为贯###市洛财购【2021】1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采购。********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洛财购〔2021〕4 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网(http://********/)。********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供应商须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响应文件中须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2)供应商是生产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是经销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必须包含本项目的经营范围);(3)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4)根据洛财购[2021]11号文件,供应商须按照规定提供###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要求详见采购文件);(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投标资格。注:响应文件内附以上所有证明资料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其投标将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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