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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医院医疗设备技术服务维保采购公告
日期:2026-01-06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松溪县医院医疗设备技术服务维保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3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允许进口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合同包预算

投标保证金

最高限价

1

1-1

维保服务

1(年)

130000.00

130000.00

1300.00

121500.00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10)日内开始服务。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本项目只接受中小微企业前来投标: 1、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声明其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均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招标(采购)文件有不同要求的以此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品目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节能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规定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规定执行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01-06至2026-01-13,(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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