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cg********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局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平台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6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更正内容:质疑事项 1:★3、平台通过公安部符合GB******** 标准的软件检测。(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事实依据:1. 标准适用性质疑:GB********《公共安全****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核心规范对象是“公共安全****网信息”的“安全技术”要求。该标准主要针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前端设备、用户端设备、监控中心以及他们之间的信息传输、存储、控制的安全功能。而本项目采购的“食品安全电子远程监管平台”是一个综合性业务平台,其核心需求是食品安全领域的远程监管、视频巡查、AI 行为分析、数据追溯与预警等。虽然平台包含视频监控模块,但其核心价值与功能主体是食品安全的智慧监管应用,而非单纯的公共安全****网系统。将专门针对“公共安全****网信息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作为整个综合性业务平台的准入性“★”条款(不满足则无效),存在标准适用范围与采购项目核心功能定位不完全匹配的问题。2. 检测对象与采购标的错配风险:要求“平台”通过该标准检测,但通常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针对某一特定软件版本、特定配置的“产品”。本项目的“平台”在投标阶段可能尚未针###县的具体需求进行最终部署和配置。该要求容易产生歧义:是指投标人提供的通用软件产品通过检测即可,还是指未来为采购人定制部署后的完整系统必须通过检测?若为后者,则在投标阶段无法提供;若为前者,则检测报告与最终交付的、可能经过定制开发的系统之间的一致性无法保证,使得该重要条款的约束和证明意义在实际履约中大打折扣。3. 潜在排他性与倾向性:据###市场上并非所有优秀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解决方案供应商,其软件产品都持有 GB******** 的检测报告。该要求可能直接排除了那些专注于食品安全垂直领域、技术先进但软件产品未专门进行此项特定检测的优秀供应商。这实质上以一项特定领域的合规性证书,替代了对平台综合技术能力、行业应用经验、服务保障水平的全面考察,可能构成对特定供应###路线的倾向性。4. 与项目实际安全需求的匹配度:平台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应通过等保测评、安全开发流程、数据加密、权限管理等多维度保障。GB******** 主要解决****网特定环节的安全问题(如信令控制、媒体流加密、身份认证等)。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唯一强制性安全检测标准,可能忽视了平台在数据安全(如食品经营主体信息、监管数据)、应用安全、运维安全等其他同样重要甚至更关键的安全维度,略显片面。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一项与项目核心业务功能关联度并非绝对唯一且直接的安全标准,设置为导致无效投标的“★”条款,可能构成不合理的资格或技术条件,限制了竞争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必须通过“公共安全****网信息安全”标准检测,其“适应性”与“必要性”存在争议,可能超出了项目对平台安全的“实际需要”。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将一项特定的产品检测报告设置为前置的、否决性的资格条件(★条款),而非作为衡量服务质量优劣的评审因素,其方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可能模糊了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的界限。回复1:删除:★3、平台通过公安部符合 GB******** 标准的软件检测。(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质疑事项 2:▲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提供测评报告)事实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保测评)的对象是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网络信息系统。本项目采购的“平台”是一个待部署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在投标阶段并非一个可接受正式测评的独立运行实体。要求“平台”产品本身提供“测评报告”,在逻辑和实际操作上存在对象错配,易被理解为指向少数可能持有非常规报告(如基于特定定制项目)的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条要求表述不准确,可能构成排他性或倾向性条款。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括号内要求。或修改为:“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照采购****网络安全法》规定,完成本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备案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价中。”核心能力可在“企业实力”评分项中考察。回复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阶段提供“产品级等保三级测评报告”,其核心目的是筛选出安全技术成熟、符合法定安全要求的供应商,避免采购后因产品本身安全缺陷导致项目无法通过系统级等保测评,并非要求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未部署系统的测评报告,不存在“对象错配”问题,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3:▲3.支持全屏播放切换,移动客户端支持横竖屏切换播放。(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功能截图”属于极易通过软件工具生成、修改的电子图像,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在评审时无法进行客观核验和追溯,无法作为证明产品具备某项稳定技术功能的权威、可信证据。依赖此类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引入了严重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应当量化。以无法验证真伪的“截图”作为评审依据,违反了评审标准应客观、明确、可验证的原则。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此类基础交互功能应为行业通用能力,可在演示或履约阶段验证,不应作为关键技术门槛。回复3: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4:▲1.支持用户自定义轮巡分组...(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同上。功能截图证明力弱,且轮巡分组功能属于监控平台常见功能,以截图作为证明方式不合理,无法区分产品真实能力与演示包装。事实依据:同上。功能截图证明力弱,且轮巡分组功能属于监控平台常见功能,以截图作为证明方式不合理,无法区分产品真实能力与演示包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无法确保公正验证的证明材料,损害了公平竞争原则。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4: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5:▲1.支持在视频播放的同时对视频进行同步录制...(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同上。录制功能是基本需求,截图无法证明录制文件的格式、完整性、稳定性等关键指标。法律依据:同前述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5: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6:▲1.支持对播放中的视频画面进行截屏操作...(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用“截图”证明“截图功能”,逻辑循环且无任何证明效力,是典型的无效证明材料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此条不合理要求增加了供应商无效工作成本。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6: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7:▲1.支持对设备上传到云存储中的各时段视频进行在线播放...(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同前。云回看功能复杂度高,一张截图无法证明时间轴定位、多时段连续播放、播放流畅度等核心性能。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7: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8:▲1.支持对设备 SD 卡中保存的各时段视频进行在线播放...(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同前。SD 卡回看功能同样无法用截图有效证明。法律依据:同前述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8: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9:▲1)云存视频管理...(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同前。视频信息列表管理功能,截图无法证明分页、查询、信息字段完整性等功能有效性。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不合理的证明要求。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9: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10:▲1)设备上下线...(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同前。告警消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无法通过静态截图证明。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正原则。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10: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11:对“监控摄像云存储回看”▲2.实时监控:...并可以屏幕抓图。(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要求用“功能截图”证明“屏幕抓图”功能,逻辑矛盾且无意义。多****局是客户端软件基础界面功能。法律依据:同前述 94 号令,属于增加供应商不合理负担的要求。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11: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12:▲3.录像回放:...(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录像回放的速度控制、逐帧回放等是操作性功能,静态截图完全无法演示和证明。法律依据:同前述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无法量化验证。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12: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13:▲4.云台控制:...(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云台控制是动态交互过程,一张静态截图只能显示一个控制界面或按钮,无法证明其与前端设备的实际联动控制能力、延迟、稳定性等。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合理条件。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13: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14:▲5.语音对讲:...(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语音对讲是音频实时传输与处理功能,静态截图(如对讲按钮界面)无法证明双向通话的清晰度、延迟、回音消除等关键性能指标。法律依据:同前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公正原则。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14: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15:对“学校餐厅智能 AI 布控”▲4.消息推送:用户自主订阅要接收消息的设备,实现消息推送功能。(提供功能截图)事实依据:消息订阅与推送是系统后台策略配置与前端通知的结合,功能生效需实际触发。一张配置页面或通知栏截图无法证明推送链条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稳定性。法律依据:同前述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证明方式与待证实的服务质量关联度极低,不具备有效的评审价值。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及“(提供功能截图)”要求。回复15:本项目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核心目的是快速筛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该基础功能,降低投标成本,相较于直接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截图无需额外支付检测费用;若供应商通过技术篡改、模拟环境制作等方式造假经查实造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视为虚假投标,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综上“提供功能截图”是既能保障采购质量,又能兼顾投标公平性与效率的评定方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故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质疑事项 ****网络交换传输服务”▲5****网络交换传输服务设备支###路由器、摄像头等厂商及终端类型,基于设备指纹等自定义类型。(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事实依据:****网络交换设备具备基于“设备指纹”的深度终端识别能力,属于非常专业和特定的功能。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看似严谨,但未明确检测报告的具体标准、检测项目以及报告必须直接证明此项“设备指纹识别”功能。这可能导致只有少数事先为此功能做过特定检测的型号能满足,而其他具备同等或类似能力(如通过 MAC 地址库、DHCP 指纹等识别)的设备因缺乏指定格式的报告而被排除,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此条可能构成指向特定###路径(设备指纹)及特定证明文件(未明确定义的检测报告),排除其他合法合规产品。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标注。或修改技术描述为更通用的“支持终端类型识别(如基于 MACOUI、DHCP 指纹、HTTPUser-Agent 等信息)”,并修改证明材料为“提供设备官方技术白皮书或功能说明书相关章节复印件加盖公章”。回复16:“设备指纹”是标准化功能,无私有化壁垒,多规模供应商如华为、新华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手机:1580167999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sy@zbytb.com
请注册或升级为及以上会员,查看招投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