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香格里拉市浪他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浪他砂石场矿山合作管理项目。2.2 项目编号:KTGL-2(请登录)
2.3 项目地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解放村浪他皮地区。
2.4 合作管理期限:10 年。
2.5 本项目的费用为企业管理服务费(一)及企业管理服务费(二):
企业管理服务费(一):该服务费是按砂石料实际销售数量每年计提:(1)第一个 5年期合同收取的管理费按照≥5.4 元/吨(不含税)计提,若销售价格上涨,管理费随之上涨,且设保底管理费,保底管理费≥200 万元/年,即在一个自然年度实际提取额计算的企业管理服务费(一)低于保底管理费,则供应商应支付所填报的保底管理费(示例:供应商填报的保底管理费为 400 万元/年,若一个自然年度内,按实际提取额计算的企业管理服务费(一)≥400 万元,供应商按实际计算额支付;若实际提取额计算的费用<400 万元,供应商仍需按 400 万元的保底管理费支付);(2)第二个 5 年期合同收取的管理费≥6.9 元/吨(不含税),管理服务费按砂石料(元/吨)上涨、下浮而同比例上涨、下浮,不设保底管理费。
企业管理服务费(二):该企业管理服务费是为推进本项目,解决砂石场前期手续费用而设立的,预计为¥3600 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林业、环评、水保、安评等矿山开采所需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费用、其他保证金、土地征用费、经营所需缴纳的税金、矿权挂牌出让金、村民资源补偿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注:供应商报价仅需填报企业管理服务费(一),企业管理服务费(二)无需填报,成交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但成交后成交人需向采购人支付企业管理服务费(一)、企业管理服务费(二)两笔费用。
2.6 采购内容:采用企业管理服务模式。即采购人作为采矿权主权方,选定具有技术、市场优势的供应商进行砂石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组建专业团队,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开采、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全部环节。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具体开发与生产管理和销售工作。
完成前期矿区范围内原有作业面的调整性改扩建(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平台、料场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砂石原材料的开采等工作;按照市场需求生产加工特细碎石、细碎石、中碎石、粗碎石、粗砂、中砂、细砂、特细砂、片块石、毛石和土夹石等砂石料;并自行完成已开采砂石料的仓储、销售工作。
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7 矿权信息:砂石矿山,矿区面积约 270 亩,资源储量约 2500 万吨(具体以储量报告为准)。
矿区进场简易公路与南侧 214 国道相连,距香格里拉市区里程 15 千米,采矿权区范围地理极值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为东经 99°40′8.375″~99°40′23.514″,北纬 27°54′28.796″~27°54′46.593″。矿区坐标见下表:
|
拐点编号 |
X |
Y |
经度 |
纬度 |
|
直角坐标系 |
地理坐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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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 |
3088974.14 |
33565857.05 |
99°40′08.375″ |
27°54′46.593″ |
|
K2 |
3088951.35 |
33566227.88 |
99°40′21.930″ |
27°54′45.787″ |
|
K3 |
3088597.96 |
33566273.14 |
99°40′23.514″ |
27°54′34.299″ |
|
K4 |
3088428.24 |
33566217.43 |
99°40′21.443″ |
27°54′28.796″ |
|
K5 |
3088457.53 |
33565929.19 |
99°40′10.909″ |
27°54′29.799″ |
2.8 质量要求:在合作管理期限内,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规则。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和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地质资料汇交,及矿山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提交核实报告等相关义务。所需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9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须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 3.2 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或说明。
3.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24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审
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成立不满 1 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
3.4 信誉要求:(1)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环保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2)供应商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3)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活动(提供承诺书)。
3.6 其他要求:供应商成交后,必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的资金证明文件,若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资金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提供承诺书)。
3.7 本次磋商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磋商文件的获取
(请登录)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01 月 07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 09 时 00 分至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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