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集团十巫南二期项目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询比采购公告 - 采购与招标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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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十巫南二期项目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询比采购公告
日期:2026-01-06 收藏项目
1.采购条件

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已承接十巫南二期项目,授权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管理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的需要,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对本项目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组织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十堰经镇坪巫溪高速公路溢水至镇坪段(简称十巫高速公路南段),主线起讫桩号为K0+000~K84+664,线路全长84.928km(含断链264m,其中湖北省段78.644km,陕西省段6.08km)。高速公路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路基宽度25.5m,分离式路基12.75m,设计时速80km/h。

十巫南高速主线桥长23758.4m/51座,其中特大桥7240.3m/5座,大桥16518.1m/46座;隧道长49043m/30座,其中特长隧道18636m/5座,长隧道25127m/15座,中、短隧道5280m/10座,桥隧占比85%。另设枢纽互通2处,单喇叭互通4处,服务区2处,收费站4处,养护工区1处,监控管理分中心1处、路政大队营房1处。项目计划建设总工期为48个月,其中二期计划24个月。

2.2 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共划分 1 个合同包,具体采购范围如下:

项目

材料名称

沥青混合料生产数量(吨)

备注

十巫南二期项目

沥青拌合站生产燃料

630000

煤制气设备气体炉膛本体不允许外排黑水,煤炭湿焦渣

备注:

(1)合同中所约定的生产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并要满足甲方施工现场的需要,否则按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签收的沥青拌合站磅房称重的成品沥青混合料及预拌碎石磅单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或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依据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

(3)不含税单价为沥青拌合站生产每一吨混合料所耗燃料的综合费用。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燃料、燃料运输、锅炉保温、主燃烧器改造(可油可气)、提供技术支持、整套设备安拆与进出场费、煤棚搭建、设备清洁、安装调试、改造设备操作、安评、消防、环评、乙方现场技术人员工资、保险、利润、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等全部费用,并应承担混合料生产过程中因溢料及石料含水量等原因造成的燃料损耗。

(4)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主烘干筒加热、导热油锅炉及沥青罐保温加热3部分构成,主烘干筒沥青混合料产量约63万吨,其中约8万吨沥青混合料为七标(陕西段),施工时间为2027年中旬,计划2027年底完工,该段有2种施工方案,第一种在七标范围内重新租赁场地将面层站和基层站合并建设小型场站,第二种直接租赁地方场站来施工七标范围内路面工程;若该标段采用第一种施工方案会存在煤制气设备二次转运安装调试等成本费用及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若该标段采用第二种施工方案有可能会存在煤制气原料运输成本增加或者该地方站不以煤制气为燃料导致合同燃料供应量减少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因为施工方案及供应量减少所带来的施工风险拒绝、故意拖延提供燃料或者更换质量不达标的燃料从而影响施工进度或质量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主烘干筒加热燃料采用煤制气(200目精洗低硫煤粉,热值>6600大卡/kg);导热油锅炉加热及保温燃料为煤制气设备余热伴热和轻质油或柴油燃料。

(5)若因乙方环境保护排放不达标或其他原因导致煤制气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需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提供轻质油或柴油等作为煤制气的替代燃料,轻质油质量必须符合SH/T035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燃料油》中的要求,目热值大于10000大卡/g,每生产一吨混合料,轻质油使用量≤7.0kg。

2.3 供货起始时间:2026年3月至2027年12月,具体开始服务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4 供货地点: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天宝乡十巫南二期项目经理部。

2.5 质量标准:

2.5.1 燃料为煤制气(原料为煤粉),排放浓度限值需达到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配套设备需提供相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2.5.2燃料为轻质油需符合SH/T 035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燃料油》中的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可为生产厂家或经销商,须为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 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请登录)3.5 供应商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建设集团供应商信用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能力、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良好的成交人,将被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级),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且可以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3.5.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能力、材料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3.5.3 有如下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将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将项目再次分包;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  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供货部分材料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4.采购文件的获取请于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9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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