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2025年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应急通信无人机(两台)购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2025年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应急通信无人机(两台)购置公开招标项目。
1.2招标内容
1.2.1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2套中型垂起复合翼无人机系统,内容如下:
(1)中型垂起复合翼无人机裸机,功能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数量2台;
(2)机载卫通设备,功能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数量2台;
(3)光电吊舱,功能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数量2台;
(4)三网通基站,功能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数量2台;
(5)机载自组网设备、地面便携测控站、其他配件,功能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数量2套;
(6)专用指挥运输车,功能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采购数量2辆。
1.2.2 项目性质:货物
1.2.3 本项目预估金额710.50万元(不含税)
1.2.4 ★交货期及保修期:
(1)交货期: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所有设备、人员、服务的部署调测,按招标人要求将所投设备、人员送达北京市辖内指定的位置,具备使用条件开始提供服务;
所投运输车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交付,正式交付前投标人须免费提供2辆备用车辆,车辆参数需不低于技术规范书要求。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2)保修期:自终验证书签署之日起36个月。
1.2.5 交货地点:北京市。
1.2.6 技术要求:投标人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1.2.7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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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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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中国电信北京公司应急通信无人机(两台)购置公开招标项目 |
- |
2 |
北京市 |
详见招标公告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
1.3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4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置不含税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税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为710.50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或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的修正价格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投标人须提供以下企业证件:
(1)如投标人为企业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gjsy.gov.cn/)的信息截图。
投标人须承诺具备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可能影响履约的不良信用记录。
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由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如制造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gjsy.gov.cn/)的信息截图,同时在投标文件内出具制造商承诺具备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可能影响履约的不良信用记录。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账户存款信息》的扫描件。
2.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 2.1.3 2.1.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本项目须由提供“中型垂起复合翼无人机裸机、机载卫通设备、光电吊舱、三网通基站、机载自组网设备、地面便携测控站设备、其他配件设备”部分的供应商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由提供“专用指挥运输车”部分的供应商作为联合体成员。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4)投标人指联合体各成员,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
2.1.4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中型垂起复合翼无人机裸机、机载卫通设备、光电吊舱、三网通基站、机载自组网设备、地面便携测控站、其他配件”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本项目投标产品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投标,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投标或再委托其它投标人投标;制造商投标的,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函。
本项目“专用指挥运输车”不接受代理商投标。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函。
(2)投标人与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5 (1)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本项目中的三网通基站、机载卫通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工业和信息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扫描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分项报价表中的设备型号须一致)
(2)适航证:本项目所投无人机须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等要求取得适航证。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提供同款机型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取得的特殊适航证,并承诺在特殊适航证到期失效前,按照相关要求取得适航证。(须提供所投无人机对应产品型号有效的适航证或特殊适航证扫描件)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投标机型须提供民航局颁发的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扫描件。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01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1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1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 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2.3.1 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投标产品本项目中的三网通基站、机载卫通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工业和信息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试用批文扫描件。。
2.3.3 投标产品 2.3.4 2.3.3 投标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3.6 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4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不含招标公告发布当日)签署的同类项目(复合翼无人机集成或销售)的业绩合同,合同累计含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注1:必须提供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的名称、标的、金额(份额)、签字盖章页等。
(1)业绩时间以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订单签订时间或合同中载明的签订或履约起点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单项合同金额或框架协议订单的累计金额计算,业绩数量以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数量计算。
(2)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和相应的订单。如仅提供框架协议未提供相应的订单表,或仅提供订单未提供相应的框架协议,相应的业绩数量和业绩金额均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订单应为纸质订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系统下达的采购订单截图。以上内容资料不全,评标委员会无法确定业绩关键信息的将不予认可。
注2:在必要时,投标人有配合提供上述所有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或框架合同及相应订单原件的义务,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若投标人所提供的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均不予认可。
注3:代理商响应的,可提供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也可提供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的同类项目业绩。
注4:联合体投标的,仅认可牵头人业绩。
2.3.8 2.3.5 代工制造关系:与投标人有投标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2 2.4.2 2.4.3 2.4.4 2.4.5 2.5现场考察
2.6评价检测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01月06日08时30分00秒至2026年01月12日17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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