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2 项目名称:业务用车租车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1.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5个日历日。 2.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调查考核。调查考核达到不合格,或者存在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项目服务费达到预算额度80%时,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报告。服务费金额达到项目预算额度而服务期限未到期时,临时用车停止服务。若通勤车还有需求,供应商须继续服务,费用按通勤车成交单价据实结算。服务期限到期时,本项目服务结束,合同自动终止。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 采购包1: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提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经营范围包含“包车客运”) 注:供应商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的,则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均应当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供应商为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联合体协议; 2.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 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参加采购活动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并承担参加采购活动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其他材料均由牵头单位签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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