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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Ⅲ标段轨道类物资竞谈谈判公告
日期:2026-01-05 收藏项目
1.采购条件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Ⅲ标段已由#发改基础〔2022〕1618号#、#浙发改项字〔2022〕564号#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拨付。采购人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Ⅲ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采购人所需轨道类物资进行竞争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Ⅲ标段工程线路起于松艮路站,止于崇贤站,(1)正线:松艮路站(不含)至轨道设计终点(崇贤站大里程端)、DK37+919889~DK53+567.34:(2)配线:和平会展中心2站、瓜山站、康桥站、崇贤站的配线工程;(3)出入线:崇贤停车场出入线(至U型槽终点处),CXYDK0+00~CXYDK2420.0/CXZDK0+00~CXZDK2+420.0,上述范围内正线、配线、出入线轨道系统,轨道线路长度约36.428km。。计划工期413天,中标合同额35905.41万元。

项目开工日期:2025年12月30日

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7年2月15日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谈判公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谈,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2.2.2 竞谈方式:采用国内竞争谈判方式。

3.竞谈依据 

3.1本次竞谈的依据为:

(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中国铁建供应链〔2025〕106号)。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杭地铁建管[2023]177号文相关规定。

4.供应商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竞谈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竞谈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HNTZ(岔枕、轨枕)

(1)营业范围要求: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轨枕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制造商。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须提供近三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混凝土枕进场前必须完成型式检验、出场检验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生产能力要求:供应商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对应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并供应商须提供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一份)。

(5)供货业绩:提供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内在国内地铁轨道工程混凝土轨枕生产及销售业绩(提供供货合同或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信用要求:无因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网上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报告)并加盖公章。供应商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不合格名单、警示名录、黑名单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名单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7)扣件的组装疲劳检测需要提供的轨枕由中标人免费提供(包含运费)。

(8)其他未涉及事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4.2.2 DTⅢ2-1扣件(铁件、橡胶垫板、尼龙件)

(1)营业范围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或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能提供依法注册证明和扣件制造营业许可证明。

(2)生产能力要求:竞谈产品生产商须具备扣件年产20万套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供应商须提供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至少一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生产商(厂家)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和生产资质证明,比如ISO9000系列或等效证明材料。

①弹条、橡胶件、弹性件及尼龙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同类零部件CRCC认证;其它行业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需经过招标人特别认可。

②扣件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全套扣件与轨枕及轨道板的试组装,并由铁件供应商负责组织扣件整体组装疲劳试验和节点动静刚度试验测试,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并提供近5年内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类似扣件(扣件组装疲劳性能应达到或超过本《技术规格书》中陈述的要求)的组装疲劳性能试验报告。同时扣件厂家应提供扣件在标准组装状态下及最大调高状态下的组装疲劳试验报告;

③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扣件系统组装性能及零部件性能进场检验,检验费用由供货商负责,含在产品报价中;对于用户需求书要求须按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产品,应持证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5)供货业绩要求:具有近5年内国内车型、线路、速度等工况类似的城市轨道交通或高铁项目正线上类似扣件(所供扣件的技术要求应达到或超过本《技术规格书》中陈述的要求)的集成供货业绩(数量不少于2条线),且能提供业主运营部门出具的使用情况证明。

(6)履约信用要求:无因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网上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报告)并加盖公章。供应商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不合格名单、警示名录、黑名单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名单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7)其他要求:

①供货商书面承诺投标产品的使用和售后服务范围及标准(含投标产品在系统结构中的更换服务)。

②供货商需与设计单位积极配合,考虑整个系统之间的接口问题,特别是扣件与相邻构件之间的接口,供货商有责任解决接口问题。

③供货商应仔细阅读招标书中规定的所有条款,提供详细的技术偏差表。技术偏差表应逐条做出回答,如有偏差,须提供详细的技术偏差值并说明理由。

④供货商在投标书中应提出投标产品的主要结构特征、投标产品组装及零部件主要技术参数和各零部件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应达到或高于本《技术规格书》中提出的要求,如有不满足,须提供详细的说明。

⑤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扣件系统组装性能及零部件性能进场检验以及抽检,所有检验费用由供货商负责,含在产品报价中。

⑥扣件必须进行预组装,且扣件进场后厂家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对人员进行培训。

⑦进场前必须完成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材料性能检验报告、进场检验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⑧轨道板、橡胶板、钢弹簧板、可调式框架板疲劳所需的扣件由中标人免费提供(包含运费)。

⑧其他未涉及事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4.2.3 减振扣件JZKJ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竞谈物资年生产能力不少于5万套,并提供生产设备型号、台/条数、对应设备发票和彩照等证明材料;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近2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25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

减振扣件的产品设计应符合本需求书,接口条件应经过本工程轨道设计单位的确认;

减振扣件集成供货商应提供针对本工程委托具有国家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减振扣件组装疲劳试验报告、动静刚度试验报告;

减振扣件(包括所有零部件)应由集成供货商统一供货,以保证产品质量。此外,集成供货商还应保证弹条、平垫圈、重型弹簧垫圈、轨距调整块等这些部件的安装和性能不受减振扣件中标厂家专利和配套部件的影响;

供应商必须提供室内试验或同类工程现场测试报告、设计安装图,由采购方对其减振效果、变形、减振寿命能否满足本工程要求进行审查;

线路开通运营后,中标人需委托有资质(如具有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进行减振效果测试,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扣件组成的铁件、弹性垫板和尼龙件由系统集成供应商组装供应,供货商对成套扣件系统的产品质量负总责。并由系统集成供应商负责组织扣件整体组装疲劳试验和节点动静刚度试验测试,一切费用由集成供应商负责。并提供近5年内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类似扣件(扣件组装疲劳性能应达到或超过本《技术规格书》中陈述的要求)的组装疲劳性能试验报告。同时扣件厂家应提供扣件在标准组装状态下及最大调高状态下的组装疲劳试验报告;

(5)供货业绩:供应商具有近2年(2024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产品使用案例,减振扣件的专利证明书、该产品的工程应用及效果证明(须由用户单位出具),投标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完全责任,不因招标方对文件的审查而改变。若无该产品使用业绩的需提供产品专利、生产、销售等授权证明。

(6)履约信用:无因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竞谈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网上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报告)并加盖公章。供应商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不合格名单、警示名录、黑名单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名单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7)其他:

①本次投标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专有技术:投标产品如属专利产品,须获得相关专利授权。

②供货商须提供减振扣件维修更换的专用工具,且应具备在线拆卸更换减振扣件零部件的功能。

③供货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系统技术能力,与设计单位积极配合,对扣件的系统性能技术总负责。

④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轨道施工单位委托、业主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减振扣件系统的实际减振效果进行现场检测(检测费用已含在项目合同报价中),其测点布置、测量方法及数据处理规定须参照《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CJJ/T191-2012)的相关要求执行,实测结果须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分段减振效果,并满足环评要求。减振效果的验收将作为支付供货款的必要条件之一。供货款总额的20%待减振效果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若减振效果不能达到设计分段减振效果,20%的款项作为工程整改费用支出,整改直至满足设计要求。

⑤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扣件系统组装性能及零部件性能进场检验以及抽检,所有检验费用由供货商负责,含在产品报价中。

⑥扣件必须进行预组装,且扣件进场后厂家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对人员进行培训。

⑦扣件进场前必须完成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材料性能检验报告、进场检验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⑧轨道板、橡胶板、钢弹簧板、可调式框架板疲劳所需的扣件由中标人免费提供(包含运费)。

⑨其他未涉及事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4.2.4 梯形轨枕TXGZ

(1)营业范围要求: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轨枕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制造商。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2)质量保证要求:竞谈产品必须出具国家级或国际级权威检测机构检查合格的报告,需提供本厂家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

(3)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供应商须提供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至少一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4)生产能力要求:竞谈产品应工厂化生产,工厂应具备有必要的工装设备和成熟的生产工艺,供应商须具有一定的系统技术能力,要求技术方案满足功能要求,经济合理,并对轨道系统的性能技术负责,书面承诺供货产品的使用寿命和售后服务范围及标准(含供货产品在系统结构中的更换服务)。

(5)供货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在类似工程运营线路上安全运营(2年以上)的业绩证明,且运营期间效果良好,供应商须提供其相应的证明材料。产品应用于类似工程运营线路上的列车运行速度应等于或高于新线的设计速度。供应商应提供产品在类似工程上已实践应用的减振测试报告(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出具),要求所测试的减振效果满足设计要求,且测试报告中减振效果的测量和评价须满足《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CJJ/T191-2012)的要求。

(6)履约信用要求:无因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网上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报告)并加盖公章。供应商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不合格名单、警示名录、黑名单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名单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7)其他要求:

①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轨道施工单位委托、业主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梯形轨枕的实际减振效果进行现场检测,其测点布置、测量方法及数据处理须按照《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CJJ/T191-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测结果须满足环评要求。供货款总额的20%待减振效果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若减振效果不能达到设计分段减振效果,20%的款项作为工程整改费用支出,整改直至满足设计要求。

②供货商须根据提供的工程基本条件,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在满足系统性能的前提下提供系统结构方案(包括图纸及各种必要的计算书)。

③梯形轨枕主体结构静载试验及疲劳试验结果达到预期设计要求,并提供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试验报告。

④产品进场前,厂家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培训、指导。最终结算里程数量按轨枕长总量结算,不含板缝。

⑤供应商应根据工程条件进行减振段内轨道设计,供货范围包括梯形轨枕主体结构、减振部件、缓冲部件及相关施工辅助材料。尚应包括适量的备品及工具,具体种类及数量由供应商结合梯形轨道系统的养护维修需要而提出,由采购方确认。

⑥其他未涉及事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4.2.5 液体阻尼钢弹簧隔振系统YTZN

(1)营业范围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或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质量保证要求:供应商所竞谈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在类似工程运营线路上安全运营(1年以上)的业绩证明,且应用效果良好。产品应用于类似工程运营线路上的列车运行速度应等于或高于新线的设计速度。供应商须提供其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在竞谈时应提供产品在类似工程上已实践应用的减振测试报告(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出具),且测试报告中减振效果的测量和评价须满足《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CJJ/T191-2012)的要求。竞谈产品必须出具国家级或国际权威检测机构检查合格的报告。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比如ISO9000系列或等效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提供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至少一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4)供货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类似工程项目的供货业绩(合同或成交通知书)。至少提供三家同类竞谈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

(5)售后服务:书面承诺竞谈产品的使用寿命和售后服务范围及标准(含竞谈产品在系统结构中的更换服务);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6)履约信用要求:无因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网上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报告)并加盖公章。供应商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公司不合格名单、警示名录、黑名单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名单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7)其他要求:

①供货商应仔细阅读招标书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并且应逐条做出回答,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偏差值。

②供货商在投标书中应提出产品的主要结构特征、主要技术参数;当采用其他厂家的产品时,应注明生产厂家及相关技术参数。

③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应与技术要求中提出的要求一致,若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并说明原因。

④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轨道施工单位委托、业主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浮置板系统的实际减振效果进行现场检测(检测费用已含在项目合同报价中),其测点布置、测量方法及数据处理须按照CJJ/T191《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测结果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段减振效果,满足环评要求。隔振器供货款总额的20%待减振效果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若减振效果不能达到设计分段减振效果,20%的款项作为工程整改费用支出,整改直至满足设计要求。

⑤投标产品应工厂化生产,工厂应具有必要的工装设备和成熟的生产工艺。供货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系统技术能力,分别提出现浇和预制道床结构的技术方案,要求技术方案满足功能要求,经济合理,并对减振垫轨道系统的性能技术负责。

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进场检验以及抽检,所有检验费用由供货商负责,含在产品报价中。

⑦最终结算里程数量按板长总量结算,不含板缝。

⑧钢弹簧板组装疲劳等费用由钢弹簧厂家和板厂分摊,含在产品报价中。

⑨其他未涉及事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4.2.6 预制板YZB、橡胶弹簧浮置板XJTHB

(1)营业范围要求: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城市轨道预制构件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0万人民币),提供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至少一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3)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供应商所竞谈的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在类似工程运营线路上安全运营的业绩证明,且应用效果良好。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比如ISO9000系列或等效证明材料。

(4)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在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预制产品三份供货业绩(其中一份不少于10000万元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合同复印件);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和投诉记录。

(5)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2024年1月1日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2024年1月1日至今)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6)其他要求: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材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7)其他:

①供货商应仔细阅读招标书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并且应逐条做出回答,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偏差值。

②供货商在投标书中应提出产品的主要结构特征、主要技术参数;当采用其他厂家的产品时,应注明生产厂家及相关技术参数。

③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应与技术要求中提出的要求一致,若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并说明原因。

④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轨道施工单位委托、业主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浮置板系统的实际减振效果进行现场检测(检测费用已含在项目合同报价中),其测点布置、测量方法及数据处理须按照CJJ/T191《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测结果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段减振效果,满足环评要求。隔振器供货款总额的20%待减振效果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若减振效果不能达到设计分段减振效果,20%的款项作为工程整改费用支出,整改直至满足设计要求。

⑤投标产品应工厂化生产,工厂应具有必要的工装设备和成熟的生产工艺。供货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系统技术能力,分别提出现浇和预制道床结构的技术方案,要求技术方案满足功能要求,经济合理,并对减振垫轨道系统的性能技术负责。

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进场检验以及抽检,所有检验费用由供货商负责,含在产品报价中。

⑦橡胶弹簧板组装疲劳等费用由中标人和板厂分摊,含在产品报价中。

⑧其他未涉及事项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5.谈判文件的获取

5.1谈判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0日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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