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6—2028 年办公电脑网络及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采购经审核批准开展采购工作。
1.2. 受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委托,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版)》(云政办函〔2024〕7 号)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欢迎具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参加。
2.项目概况及需求
2.1. 经评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1 家。以详细评审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排 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本项目的成交人。本项目服务地点及内容较为分散,为了更好地 开展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履行合同,各成交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分配的实际任务和
区域提供服务,不得因分配任务量的多少或复杂简易程度不同而推诿拒绝。
2.2. 服务期限:自服务合同签订次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服务合同一年一签,在 年度服务期满后,是否续签,取决于成交供应商是否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义 务、服务质量达标、无重大投诉及违规记录,是否违约等关键履约情况,采购人将 根据年度服务考核结果作出续签决定。
2.3. 年度预算价(即年度服务费报价上限):玖万伍仟元整/年(95000 元/年)。超过 此预算价(即年度服务费报价上限)的磋商响应报价将被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4. 服务范围:
2.4.1. 内网电脑、外网电脑(含各科室、辖区派出所及下属机构在用设备)。
2.4.2. 专用服务器(含数据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需提供针对性运维保障)。2.4.3. 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外设。
2.4.4. 服务区域涵盖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所有办公区域及辖区派出所。
2.4.5. 不含执法记录仪主机、警用车辆车载设备、核心服务器等专用设备,仅涵盖清 单内办公类设备及辅助设备。
2.4.6. 本项目涉及设备均为采购人在用设备,部分设备存在使用年限较长、损耗程度不一的情况,成交供应商需在服务启动前 1 个月内完成全量设备盘点,核实设备型号、运行状态、潜在隐患,形成《设备初始状态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作为服务基准,避免后期因设备原有问题产生责任纠纷。
2.5. 服务要求
2.5.1. 月度巡检: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全设备上门巡检,覆盖所有办公电脑、服务器、 外设及网络节点,形成巡检报告(含设备运行状态、潜在隐患、处理建议等), 提交采购人备案。巡检不得因辖区派出所地点远近推诿、拖延,偏远区域巡检 需提前与采购人沟通确认时间,确保服务质量。
2.5.2. 应急响应: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后,在城区范围内 45 分钟内到达现场;辖区偏远派出所 90—120 分钟内到达现场(特殊天气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需提前向采购人说明并协商解决方案)。
2.5.3. 故障解决时效:一般故障(如软件调试、简单硬件连接问题)4 小时内解决;复杂故障(如服务器故障、核心设备故障)24 小时内解决,若无法按时解决,需提供备用设备保障采购人正常办公,直至故障排除。
2.5.4. 备用设备:成交供应商需自备备用设备清单,并在服务合同签订时提交《备用
设备台账》,明确备用设备型号、配置、存放地点,确保故障时可即时调用,备用设备需符合公安网安全规范,不得存在无关信息残留。
2.6. 核心服务内容
2.6.1. 系统维护:操作系统安装、调试、优化,病毒查杀、漏洞修复,软件安装、升 级及故障排查(含办公软件、业务专用软件等)。
2.6.2. 硬件维护:硬件故障诊断、维修(优先采用维修方式解决,避免不必要更换),如内存、硬盘、显卡、主板等部件的检测与修复;确需更换的,需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实施。
2.6.3. 数据安全:协助采购人进行重要数据备份、恢复,保障数据存储安全,严禁泄露、篡改采购人数据。成交供应商协助数据备份时,需使用采购人指定的加密备份设备,备份过程全程在采购人监督下进行,备份数据仅留存于采购人内部存储介质,成交供应商不得复制、留存任何采购人数据。数据恢复需采购人出具《数据恢复审批单》,恢复后需共同验证数据完整性。
2.7. 服务器维护:
2.7.1. 运行监控:实时监测服务器 CPU、内存、硬盘、网络带宽等资源使用情况,及 时发现并处理异常。
2.7.2. 系统与软件维护: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软件的安装、配置、升 级、补丁更新及故障排查。
2.7.3. 安全防护:服务器防火墙配置、入侵检测,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提供安全 加固建议并协助实施。
2.8. 外设维护:
2.8.1. 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外设的故障诊断、维修(如硒鼓更换、卡纸处理、 打印头清洗等),耗材安装与调试。
2.8.2. 定期对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外设设备进行清洁、校准,保障设备打印/复 印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2.9. 网络维护:
2.9.1. 办公区域局域网、无线网络的调试、优化,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的 故障排查与维修。
2.9.2. 保障内网、外网网络畅通,协助采购人处理网络访问权限配置、IP 地址分配等 问题。
2.10. 技术支持与培训:
2.10.1.提供 7×24 小时电话、微信等远程技术咨询服务,解答采购人工作人员在设备 使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10.2.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免费技术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日常保养、简单故障处理、数 据安全防护等,提升采购人工作人员操作水平。
2.11. 其他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 项目需求》): 2.11.1.设备管理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设备台账、定期报告、维护优先、更换审 批流程、备品备件供应、耗材使用规范、未列明耗材结算。
2.11.2.项目服务责任与安全管理要求、设备与数据安全。
2.11.3.采购人权益保障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监督与考核、价格管控。
2.11.4.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团队配备、人力资源成本、档案归档。
2.11.5.成交人服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2.12. 磋商报价及合同结算:
2.12.1.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年度服务费。
2.12.2.采购人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列明了《常用损耗设备、配件、耗材清单》,仅作为采购需求参考,所列品牌、型号不构成对特定品牌、型号的限定或指定。
各潜在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格式填报对应货品单价,供应商可提供同等质量、性能水平的替代品牌型号产品,替代产品须满足采购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2.12.3.供应商响应报价应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不合理低价低质或高价低质产品参与磋商。磋商小组将对异常低价响应进行审查,供应商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12.4.未在本项目《常用损耗设备、配件、耗材清单》中罗列的其他零星耗材,其价格需以市场同期合理价格为基准,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认定,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
2.12.5.供应商填报的配件、耗材单价需真实、合理,采购人有权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核实。若经核实,成交供应商报价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或调研均价 15%以上,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在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合理价格;成交供应商逾期未调整的,采购人可选择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相关配件、耗材,产生的费用从成交供应商服务费用中扣除,或直接终止合同。年度服务费用实行总量控制,若因成交供应商过度更换配件、虚报耗材使用量导致费用超支的,超支部分由成
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予额外支付。
2.12.6.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各种风险。报价应当包含完全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合同要求及成交人自愿承诺的所有服务内容。在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人不接受因成交人漏报、错报等情形造成的主动调价申请,成交人将自行承担因填报不合理价格导致的一切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
2.12.7.合同价款支付根据采购人的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及相关规定,按资金计划进行安排,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人的合同价款支付通知前,必须有能力全额承担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且不能因此影响项目任务及质量。合同价款的支付一律不计算利息。
2.1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项目接受分公司投标,但分公司必须 获得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投标授权。总公司在本项目中仅能授权一家分公司参 与投标。
3.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响应函,并对磋商响应函列明的以下条款内容确认无误后签 章承诺响应:
3.2.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2.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2.4. 当前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
3.2.5.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 态;
3.2.6.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 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
3.2.7. 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 加本项目投标的情形。
3.3. 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 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4. 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 期限届满的除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信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 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3.5. 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专职人员配置及管理要求
3.6.1. 供应商拟派参与本项目的专职人员,须具备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 对应从业经验及良好职业道德。供应商须书面承诺(详见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七) “3.项目服务履职承诺书”),拟派专职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采购人项目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违约失信等不良记录。
3.6.2. 成交供应商须至少委派 1 名专职运维人员长驻本项目服务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区域),该长驻人员须确保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在岗,在岗时间与采购人正常办公时间保持一致(具体以采购人规定为准)。
3.6.3. 成交供应商须在服务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长驻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如有)、无违规记录承诺等材料备案;长驻人员需在采购人指定的固定办公工位开展工作,采购人提供必要办公基础条件(如桌椅、电源、网络接口等),长驻人员须妥善保管办公区域各类物品,遵守采购人办公区域管理规定,维护办公环境整洁有序,不得在办公工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及违规物品。
3.6.4. 服务期内,本项目专职运维人员(含长驻人员)如需变更,供应商须提前 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采购人,说明变更原因及新派人员相关资质材料,新派人员须满足原人员同等专业能力、从业经验及职业道德要求,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运维服务连续性,期间不得出现服务空档;未经采购人审核通过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任何运维相关工作。
3.6.5. 长驻专职人员作为本项目第一响应人,接到采购人故障报修或服务需求后,须
在 10 分钟内响应,城区范围内故障须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保障运维服务高效性;同时需梳理已经完成的服务事项,按采购人的工作计划时间向采购人提交服务报告,配合完成设备巡检工作,协助编制巡检报告。
3.6.6. 采购人有权对长驻专职人员在岗情况、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若发现长驻人员无故脱岗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若累计出现 3 次及以上违规情况,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期 5%的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终止服务合同。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4.1. 供应商应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00 至 2026 年 1 月 5 日 23:59(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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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手机:13011091135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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