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沈阳局、哈尔滨局集团公司2025-2026年(内燃机车配件第八批)区域联合采购(框架协议)(四次)采购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运营维修,已落实。该项目K08-03,K08-04,K08-06,K08-08,K08-10,K08-11,K08-12,K08-13,K08-19,K08-24,K08-32,K08-39,K08-40,K08-41,K08-43,K08-45,K08-50包经主管部门对本项目采购情况分析,履行集体决策后,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予以公示。
二、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的物资(设备)种类、数量、交货地点详见本公告附件1。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为:
1.资质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制造商包括配件制造企业(或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整车制造企业和高级修工厂。整车制造企业和高级修工厂供应其制造和承修的相应车型所有配件都可以视为合格,整车制造企业提供有效的《铁路机车车辆制造许可证》、高级修工厂提供有效的《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许可证》。(2)注册资金:无要求。投标保证金按项目预估金额(预估金额=预算单价*预估数量)收取,低于100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300万元以上的按5万元收取。本项目预估金额486万元,投标保证金收取5万元。(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行政许可及认证:详见“物资描述表”。
3.质量保证能力:详见"物资描述表"。
4.业绩要求:
资格条件及业绩要求
投标人性质及业绩要求:
1.关键件、重要件
所有外文资料需配相应译文并加盖公章。
1.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有效代理授权文件),且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1.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1.1.2.配件制造企业,应具有标的物资的国铁集团(原铁道部或总公司)定点生产资质证明(机车重要件定点验收呈报表、扩散表或审批表或增补机车车辆产品监造项目受理通知单三者之一即可);或提供与机车制造企业签订的标的物资的技术协议;或通过机车制造企业首件检验合格;或通过主机厂或铁路局的资质审核评价,评价结果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
1.1.3.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有效授权(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及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承诺书,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符合上述第1.1.1条要求。
1.1.4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应提供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应符合上述第1.1.2条要求。
1.2.供货业绩要求
1.2.1.标的物资对应机型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或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无需提供业绩。
1.2.2.已取得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无需提供业绩。若证书内注明需小批量试用的配件,需提供小批量试用报告。
1.2.3.配件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提供标的物资对应机型机车制造企业供货业绩(DF型机车可提供主机厂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和谐机车提供与主机厂的供货业绩),供货业绩为标的物资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并提供批量装车5台份及以上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允许批量装车的证明。
2.非关键件、非重要件
所有外文资料需配相应译文并加盖公章。
2.1.投标人性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有效代理授权文件),且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下述条件中的标的物资是指标的物资或标的物资适用同一系列车型(按DF型系列、HXN3/3B型系列、HXN5/5B型)的同类物资(指所依据技术标准、功能相同,但型式尺寸或技术指标不同的物资),下述提供资料均为复印件。
2.1.1.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须具有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对应标的物资所属机车型号的制造许可证或型号合格证。
2.1.2.配件制造企业。
2.1.3.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有效授权(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及机车制造企业自主生产产品证明或机车制造企业承诺书,所代理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应符合上述第2.1.1条要求。
2.1.4.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应提供所代理的配件制造企业有效授权书(授权书应标明有效时间、标的物资的代理产品类别或明细)。
2.2.供货业绩要求
2.2.1.标的物资对应机型的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或机车制造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自主生产产品的代理商无需提供业绩。
已取得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无需提供业绩。若证书内注明需小批量试用的配件,需提供小批量试用报告。
2.2.2.配件制造企业或配件制造企业代理商,须具提供对应机型机车制造企业或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维修资质的机车检修企业或任一铁路局集团公司的供货业绩,业绩为标的物资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发票及对应采购合同复印件。
机务系统按技术规格书(附件1)中“配件类别”对照“进口件;关键件、重要件;非关键件、非重要件”的投标人性质及业绩要求编辑投标文件。
3.2供应商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见本公示附件1“采购物资设备明细表”。
3.3拟邀请供应商名称:
K08-03、K08-08、K08-19、K08-40、K08-41西安中业铁路电器厂;K08-45上海国之鼎铁路机电有限公司;K08-50金世博铁路设备(辽宁)有限公司;K08-39山西宏益达轴瓦有限公司;K08-10、K08-11、K08-12、K08-13、K08-43沈阳景建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K08-04、K08-06、K08-24沈阳世昌豪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K08-32邢台市顺达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请上述受邀各投标人在公示结束前,在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https://bid.95306.cn/)接受邀请函并完成文件获取,文件下载成功即代表文件获取成功。本公示不接受上述受邀各投标人之外其他投标人的文件获取。
四、发布采购方式公示的媒介(请登录)
五、公示日期:
公示日期:2026年1月1日8:00时至2026年1月5日17: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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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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