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招标内容:投标人负责对泸州市兴泸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泸州市污泥处置厂产生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后并安全处理。从泸州市兴泸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运至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处理现场的炉渣,投标人保证100%全量处理,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2项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12组119号。
2.3项目规模: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年炉渣产出量约65000吨;泸州市污泥处置厂年炉渣产出量约6000吨;两厂年炉渣产出量合计约71000吨。此数量为预估数量,招标人不对此数量做任何保证,也不对每日产渣量做任何承诺,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因生产变化而导致炉渣产量的增减,招标人对炉渣的成分指标不做任何承诺,投标方须完全接受,并承担由此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2.4服务期限:2026年2月19日至2035年2月18日(共10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本次企业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提供至少1个近三年(自2023年 1月 1日(含)至投标截止之日)已完成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业绩合同、发票以及环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如为投标人自建项目,需提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批复文件;如为投标人对外承接,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需同时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与具备资质的承揽单位签订的合同和该承揽单位就其处置设施或能力所获得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批复文件);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2026年1月1日9时00分至2026年1月12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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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电话:010-688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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