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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开公司鄂西分公司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汛期水毁应急处治工程施工分包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日期:2025-12-31 收藏项目
1.询比采购条件

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承接湖北交投高速公路2025年养护工程项目,授权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鄂西分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管理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的需要,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或“高开公司”)对本项目施工分包组织询比采购。

2.工程概况与询比采购范围

2.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鄂西分公司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汛期水毁应急处治工程施工分包项目

工程地点:湖北省境内

2.2询比采购范围

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鄂西分公司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汛期水毁应急处治工程施工分包项目,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第1合同包:沪渝高速公路恩施段(K1277+323~K1499+554)、利万高速(K0+000-K42+100)、恩来高速(K329+305-K484+913)、建恩高速、恩黔高速宣咸段(下称宣咸高速)、宣鹤高速;同时包含张南高速宣咸段ZK31+791.814~ZK31+881.814段深挖路堑边坡、苏麻湾隧道出口左侧边坡、咸丰南互通绿化,以及恩施至来凤高速公路K420+320~K420+460右侧边坡的水毁应急处治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项目为鄂西分公司2025年在役高速公路汛期水毁应急处治工程,工程所需的护栏板、立柱、钢护栏等主材由采购人统一限量供应甲供材料明细详见第四章《承包人供应材料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专项养护施工、缺陷责任处置、缺陷完善施工需要、业主管理路段调整等因素,调整作业范围,成交人应无条件响应。

2.3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3个月,具体根据采购人现场情况及任务承接情况,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必须为湖北交投高开公司认证供应商,

3.2本次询比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3.4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处于被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4.3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请登录)3.5申请人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高开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对于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履行良好,且能参加攻坚、抢险救灾等任务,履约信誉良好的成交人,将被采购人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

3.5.2对于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采购人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能承接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

3.5.3有如下违约行为的申请人,不得参与本次询比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将依据相关供应商管理办法,采用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交易资格直至不良行为终止、罚金、列入湖北交投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承接任何业务。

(1)被确定为成交人后,无正常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2)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选)项目的;

(3)故意停工、拖延工期,或因队伍原因进度长期滞后无进展,或不服从现场管理,殴打管理人员,围攻、威胁项目部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5)发生恶意欠款(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6)恶意终止合同、中途退出或转款潜逃的;

(7)以缠访、闹访、围堵及恶意诉讼等手段表达诉求,影响采购人或其子(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损害采购人或其子(分)公司正当利益的;

(8)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对采购人或其子(分)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9)存在行贿、赠送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被定性为违法处理的;

(10)在采购程序中,因隐瞒真实情况被确定为成交人的;

(11)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2)与其他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报价或合谋使之被确定为成交人的;或与采购人串通的;

(13)利用农民工工资套取工程款的;

(14)与农民工签署的合同信息不真实,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

(15)以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骗取入库,后经查实;

(16)采用恶意举报等方式干扰采购人或其子(分)公司采购行为的。

3.5.4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完部分工程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4.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请于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6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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