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合肥滨湖绿色新能源公司2026-2027年度零星施工服务项目
原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滨湖绿色新能源公司2026-2027年度零星施工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滨湖绿色新能源公司2026-2027年度零星施工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2025HABWZ02863)答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标准未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的注释第3条内容修正为“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
2、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施工(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充电站施工业绩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业绩要求不得超出项目本身需要,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设定“单项合同金额不应超过招标项目预算算金额的 60%-80%”(避免等于或超过,防止排他)。该项目属于年度入围招标,年度预算金额为240万元,单个项目的金额并不能确定,设置禁止金额要求并不合理,属于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建议改成“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施工(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充电站施工业绩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
答:本项目签订为单个合同,且合同暂定金额为240万元。综上,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金额要求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施工(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充电站施工业绩的,每个得2.5分,满分5分。”
该项目属于年度入围招标,年度预算金额为240万元,单个项目的金额并不能确定,项目主要以货物采购为主,施工服务为辅,设置禁止金额要求并不合理,属于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建议改成“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投标人拟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施工(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充电站施工业绩。”
答:本项目签订为单个合同,且合同暂定金额为240万元。项目主要为变压器的低压侧施工即充电桩施工、零星停车场改造以及电力工程施工。综上,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金额要求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施工(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充电站施工业绩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
本项目中充电桩的设备采购金额规模占比超过本项目总造价的三分之二,主要以货物采购为主,施工服务为辅,按照政府采购类项目的要求,招标人设置的评审业绩禁止设置金额要求,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并且该项目属于年度入围招标,单个项目的金额并不能确定,设置禁止金额要求并不合理,建议改成“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施工(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充电站施工业绩的,每个得3分,满分9分。”
答:本项目签订为单个合同,且合同暂定金额为240万元。项目主要为变压器的低压侧施工即充电桩施工、零星停车场改造以及电力工程施工。综上,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金额要求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施工(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充电站施工业绩的,每个得2.5分,满分5分。”
本项目中充电桩的设备采购金额规模占比超过本项目总造价的三分之二,主要以货物采购为主,施工服务为辅,按照政府采购类项目的要求,招标人设置的评审业绩禁止设置金额要求,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并且该项目属于年度入围招标,单个项目的金额并不能确定,设置禁止金额要求并不合理,建议改成“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投标人拟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电动汽车充电桩设备施工(或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充电站施工业绩。”
答:本项目签订为单个合同,且合同暂定金额为240万元。项目主要为变压器的低压侧施工即充电桩施工、零星停车场改造以及电力工程施工。综上,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金额要求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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