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10)条修改为:投标人需符合《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未在“****网站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1月06日 09:45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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