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中“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00吨及以上碳十二醇供货业绩1份,(注:需提供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修改为:“2.投标人业绩要求:/” 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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