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科学,部分评分项缺乏量化依据且存在倾向性” 的****公司提出的“投标人业绩”评分项相关质疑,我矿作出如下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项明确要求 “投标者提交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与跑车防护装置或其他辅助运输设备等机电设备安装或更换相关的业绩证明”,该条款已清晰界定业****局限于 “跑车防护装置” 单一品类。其中 “其他辅助运输设备” 涵盖架空乘人装置、斜巷提升机、胶带输送机、推车机、高位翻车机、清车机、摇台、警示灯、卡轨车、胶轮无轨车、单轨吊等各类与井下辅助运输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或更换业绩,潜在投标人只要具备上述任一相关业绩均可参与评分。该业绩要求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既细化量化了评审因素,又与项目核心需求高度契合。一方面,相关业绩能够客观反映投标人在机电设备安装领域的履约能力和项目经验,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考量;另一方面,业绩范围的多元化设计已充分兼顾行业特性,有效扩大了潜在合格投标人范围,不存在排斥具备同等实施能力投标人的情形,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关于“技术方案合理性”评分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该评分内容已明确从“是否符合项目实际、工艺的先进性、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能否指导具体施工、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等多个维度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上述具体标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客观评判,并非主观臆断。后续评标过程中,我矿将严格要求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打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二、关于 “招标文件人员评分条款与项目经理资质要求不匹配,构成不合理排斥” 的****公司提出的人员评分条款相关质疑,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答复如下:本项目为井下轨道上山跑车防护装置安装工程,井下作业环境复杂,存在瓦斯、顶板、运输等多重安全风险,对施工团队的井下作业经验、安全管控能力及专业技术支撑提出了特殊要求。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和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是针对项目核心机电工程施工需求设定的基础资质要求;而“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具有矿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评分条款,是基于井下作业特殊性作出的补充要求,二者并不冲突,反而形成了专业能力的###市场上具备机电作业能力的主体较多,但熟悉井下作业环境、掌握矿建专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施工团队相对稀缺。不具备井下机电安装相关经验的团队,可能存在对井下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施工方案与井下实际适配性差等问题,难以满足项目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矿建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凭借其对井下地质条件、作业规程、安全管控要点的专业认知,为项目施工提供针对性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有效降低井下作业风险,确保工程高效有序推进,该评分项的设置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高度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同时,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资格要求,而是加分项设计。对于仅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职称但无矿建专业职称的潜在投标人,并未限制其参与投标,其仍可通过优质的技术方案、丰富的相关业绩等其他评分项获取相应分值,不存在差别待遇,充分保障了各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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