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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卫生健康局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标段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12-28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 灵武市卫生健康局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标段

预算金额(元): 7636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7636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七标段 冷冻切片机 临床检验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375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七标段 染色封片机 临床检验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55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七标段 激光玻片打号机 临床检验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14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七标段 数字病理切片扫描仪、病理远程会诊系统 临床检验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75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七标段 全自动免疫组化及原位杂交染色机 临床检验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36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八标段 臭氧水疗仪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35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八标段 热磁横波运动理疗机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52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八标段 多波长光钎耦合激光治疗机 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24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八标段 多功能麻醉机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55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八标段 有创麻醉深度监护仪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22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八标段 气囊式体外反博装置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31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九标段 口腔数字印模仪 口腔设备及器械 2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476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九标段 血液透析滤过机 体外循环设备 2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47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十九标段 牙科综合治疗仪 口腔设备及器械 5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425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二十标段 肌骨超声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500000.00  
灵武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设备采购项目二十标段 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诊疗系统 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1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 1400000.00  
数量合计: 22 预算合计: 7636000.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按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 (3)按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3.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资格承诺函》) 3.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3.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3.4.1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 3.4.2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国产医疗器械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12-28 14:33:36 至 2026-01-06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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