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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数量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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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混凝土 |
C25F150 |
769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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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混凝土 |
C30 |
2093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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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品混凝土 |
C30F150 |
45 |
m3 |
注: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技术规范书中供货范围相关内容。
二、竞价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11:00前(北京时间)
三、采购要求
1、竞价供应商需对所有分项进行报价,并写明单价及总价,综合单价里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不含泵送)、售后服务等交付询价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且为固定单价,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确定中标人后,询价人根据结构施工的进度计划分批次提供计划,中标人必须按计划的到场日期供应,每批计划的数量必须在计划到场时间内一次进场,若需分次进场需经询价人同意,且间隔时间不超过24小时。询价人在计划到场日期前7日将书面计划提供给中标人。进场时间以合同为准。进场计划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报价的影响因素。
3、交货地点: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北运河治理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施工现场
4、质量标准或要求:满足询价文件技术要求及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5、质保期:交货验收合格后12个月。
6、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6.1响应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单位于2021年12月以前成立,搅拌站距施工地点运距不超过35km。
6.2响应人应具有近五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大于等于100万元)不少于三个,及供货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6.3响应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二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企业的现金流量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6.4响应人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二年
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6.5响应人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须具备良好纳税记录,且需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发的无欠税证明(该证明出具时间应在响应截止日前1个月内)。
6.6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二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7、付款比例:
A预付款:无预付款;
B到货款支付:
(1)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卸货,经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工程量的核对。每月21日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当期混凝土采购量,办理每期结算前卖方必须交齐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单及确认单、收料单、领料单、对账单等应由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买方1个月内可支付至本期结算金额的60%,自第二个月起,可支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0%,待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最高可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最终结算货款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完工验收后12个月。
(2)严格按照“先供货,后结算、开发票、再付款”的结算支付程序,买方付款前,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符合相关规定及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卖方财务章的收据;发票中的出票单位应与本合同的卖方名称完全一致,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完整的合同号。因发票未按时开具或因发票开具不合格造成买方无法抵扣,其无法抵扣的税款由卖方承担。
C质保金支付:剩余总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或无响应人应尽的保修义务,响应人提交付款申请书,询价人收到付款申请书当月无息支付质保金结算款(无息)。质保金可用等金额的中国五大银行或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质量保函代替。
8、支付方式:供应链金融、银行票据、信用证、银行转账及买方确认的其他支付方式,由此产生的贴息费由买方承担,买方开具的供应链金融、银行票据、信用证等期限不超过1年。支付方式由买方决定,卖方无条件配合,如使用产品支付货款产生的贴息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响应人原因导致提交上述材料不全或延迟提交的,询价人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9、验收方式:共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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