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磋商公告:(1)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范围包含药用辅料)、《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含中药饮片)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范围包含药用辅料)、《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现更正为:(1)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二、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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