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工程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26年02月至2027年01月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新疆昌吉市滨湖乡昌滨路666号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2.2 项目规模:2×330MW火电机组。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2026年02月01日至2027年01月31日,共一年。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废旧物资回收-2026年2月至2027年1月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CHDTDZ008/18-QT-22201):2026年2月至2027年1月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废旧物资回收-2026年2月至2027年1月石膏综合利用与处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必须具有至少2项在粉煤灰或石膏或炉渣销售(处置)领域合作的业绩,并提供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相关内容原件扫描件。
9.资质要求(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1)终端用户应具备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能力,需提供满足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例如:“排污许可证”或“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固体废弃物处理回收服务企业能力等级证书”或“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服务资质证书”等)、生产能力证明、环评报告)。
2)非终端用户参与时需提供与具备综合利用或处置能力的终端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还需提供终端用户满足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包括第1)项中终端用户所需的资料)。
10.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提供与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并提供对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12-26 16:30到2026-01-06 18:00。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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