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我公司计划参与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项目投标,现对该文件第72页企业实力-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公布的企业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公布的企业实力认定结果为准。请问我公司获得第一批中国建筑钢结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AAA企业,江苏省钢结构行业优秀企业,中国建筑钢结构行业诚信企业上述三类奖项是否认可?
答:认可。
问题2: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节点工期如下: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节点工期:2026年3月1日前,1#厂房士0.00结束(包括基础和土方回填)。2026年5月,生产厂房完成结构封顶:2026年7月1日,生产厂房达到设备进场安装条件(二次结构全部完成);2026年9月30日,项目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请问:如实际开工日期晚于2026年1月1日,以上节点工期是否相应顺延?
答:本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工期节点要求综合考虑工期进度安排。
问题3:详见招标文件 P72 页,企业实力: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公布的企业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自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公布的企业实力认定结果为准。
请问: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办法的工程建设诚信典型企业,是否认可。
答:认可。
问题4:根据招标文件P6页3.1.3投标人业绩要求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而招标文件P33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业绩要求中,第一类业绩证明材料评审因素为时间;第二类评审因素为合同时间。因本项目业绩是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请问此处的评审因素合同时间是否修改为竣工验收时间,请明确。
答: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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