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名称:北维公司超声波测厚仪。
1.2 项目编号:CZ20。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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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主要技术参数 |
采购数量 (单位:台) |
单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
总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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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声波测厚仪 |
详见技术参数表格 |
1 |
42477.87 |
42477.87 |
技术参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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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范围 |
不低于0.005英寸至20.00英寸(0.13 毫米至500毫米):取决于材料,探头,表面条件和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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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测量分辨率 |
英寸-0.0001,0.001,0.01;毫米-0.00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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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声速 |
不低于0.03937至0.78736英尺/秒(1000至19999米/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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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器 |
带宽为1.0到16 兆赫带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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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速率 |
可选择4或8 赫兹,Min Cap或Max Cap模式最多32 赫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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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类型 |
图形液晶屏最低64×128像素,带背光和可调对比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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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显示 |
在标准模式下,不低于五位数显示,数字高度不低于0.75英寸(19.5毫米);在厚度-+A-扫描模式,实心或空心数字耦合指示器,以及A-扫描视图-射频模式下,数字高度不低于为0.25英寸(6.35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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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模式 |
厚度(含快照A-扫描),厚度+实时A-扫描(可选),最小捕捉,最大捕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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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 |
管理员用于校准、设置和数据记录的字母数字密码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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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端口 |
双向串行RS-232:波特率1200、9600、57600和11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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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记录 |
可编程数据记录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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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可拆卸电池或内置充电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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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密封 |
耐冲击、防尘和防溅,最好是衬垫密封接头,外壳测试等级不低于IP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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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
含电池不超过5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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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 |
长、宽、厚度:180 (±5)mm×90(±5) mm×50(±5)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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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范围 |
工作温度:-10℃至+60℃ |
注:1、以上均为不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采购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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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交货内容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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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声波测厚仪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机场路28-1号南航沈阳北方飞机维修有限公司 |
自采购人下单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交货完毕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下载本询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如分公司参加,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2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4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3、询比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询比文件时间:2025年12月25日08时30分至2025年12月29日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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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电话:010-6881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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